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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6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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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