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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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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6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
第一百二十一條
至
第一百二十三條
、
第一百二十五條
、
第一百二十六條
、
第一百二十九條
、
第一百三十一條
、
第一百三十二條
及
第一百三十四條
之瀆職罪。 二、
第一百六十三條
之脫逃罪。 三、
第二百十三條
之偽造文書罪。 四、
第三百三十六條
第一項之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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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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