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中華民國刑法 › 第296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296條

使人為奴隸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之不自由地位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AI 白話解釋
← 第295條看 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第296-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