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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334條

犯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放火者。 二、強制性交者。 三、擄人勒贖者。 四、使人受重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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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