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字號】
釋字第 43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6年10月30日
【解釋爭點】
緝私條例禁止未繳保金或供擔保者異議之規定違憲?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39 卷 12 期 14-33 頁總統府公報 第 6192 號 5-6 頁
【解釋文】
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九條:「聲明異議案件,如無扣押物或扣押物不足抵付罰鍰或追徵稅款者,海關得限期於十四日內繳納原處分或不足金額二分之一保證金或提供同額擔保,逾期不為繳納或提供擔保者,其異議不予受理」之規定,使未能於法定期限內繳納保證金或提供同額擔保之聲明異議人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係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所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第十六條所保障之人民權利意旨牴觸,應不再適用。本院釋字第二一一號解釋相關部分應予變更。
【理由書】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利。就訴願而言,係在人民之權益遭受公權力侵害時可循國家依法所設之程序尋求救濟,使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經由此一程序自行矯正其違法或不當處分,以維持法規之正確適用,並保障人民之權益。對此項基本權利,依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須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始得以法律限制之。有關課稅或罰鍰之處分,對之提起行政救濟時,以繳納全部或一定比例之稅款、罰鍰或提供擔保為條件之規定,使未能繳納或提供者喪失法律之救濟,係對人民訴訟及訴願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有所不符,乃本院自釋字第二二四號解釋以來一貫之見解(參照本院釋字第二八八號、第三二一號解釋)。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九條:「聲明異議案件,如無扣押物或扣押物不足抵付罰鍰或追徵稅款者,海關得限期於十四日內繳納原處分或不足金額二分之一保證金或提供同額擔保,逾期不為繳納或提供擔保者,其異議不予受理」之規定,固授權海關審酌具體案件,為適當之處分,以防止受處分人藉故聲明異議,以達拖延或逃避執行之目的。惟依同條例第四十九條之一規定,海關既得於處分書送達後,免提擔保逕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於原處分之執行,已屬可得確保,復無受處分人得聲請暫免繳納或暫免提供擔保之救助規定,將使無力繳納或提供擔保之受處分人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是該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對人民訴願及訴訟之權利顯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牴觸,應不適用。本院釋字第二一一號解釋相關部分,應予變更。
大法官會議 主 席 施啟揚
大法官 翁岳生
劉鐵錚
吳 庚
王和雄
王澤鑑
林永謀
施文森
城仲模
陳計男
曾華松
董翔飛
楊慧英
戴東雄
蘇俊雄
【相關附件】
抄偉○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宗)聲請書
茲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八條第一項規
定聲請解釋憲法,並將有關事項敘明如左:
一、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為行政法院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二二九號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海關
緝私條例第四十九條,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之規定,為維護人
民依憲法應有之權利,呈請大法官會議釋其為無效事。
二、爭議之性質與經過及涉及之憲法條文:
(一)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之事實,及涉及之憲法條文:行
政法院八十三年十月廿七日八十三年度裁字第一二二九號確定終局
裁定以財政部基隆關稅局違法重核、處罰聲請人稅捐、罰鍰之處分
,因聲請人未依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繳納原處分或不足
金額二分之一保證金或提供同額擔保,其異議應不予受理,原處分
、訴願、再訴願決定均程序駁回,委無不合。惟該海關緝私條例第
四十九條之規定,顯然剝奪無力繳納保證金之人行政救濟之機會,
係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加以限制,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之規
定,謹聲請鈞院大法官會議為違憲審查賜予解釋,以維護憲法賦予
人民之權利。茲將經過事實列述如下:
(1)聲請人於八十二年四月十日委由中誠報關有限公司向原處分機關
基隆關稅局申報自德國進口 1993 MERCEDES BENZ 220E SEDAN I
UNIT (報單第 AN/82/1894/0099 號),原申報完稅價格為新台
幣(下同)五八四、七○三元。經原處分機關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准以押款四九三、一六六元後提領,而於八十二年九月十七日查
核結果通知聲請人以四七八、五五七元繳納進口貨物各項稅款結
案,超押部分則退還原告。詎基隆關稅局嗣函謂據法務部調查局
航業海員調查處(82)航肅字第三三八號函查獲聲請人涉嫌提供
價格不實發票,逃漏進口稅捐云云,乃據以重新核價,完稅價格
應為八九八、○九一元,並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
規定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之罰鍰計一八八、○三四元,及同條
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追徵所漏稅費計二三三、一六九元,另依貨物
稅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科處漏稅額五倍之罰鍰計七一
五、七○○元,又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科處漏
稅額十倍之罰鍰計二七六、○○○元。聲請人不服,聲明異議,
原處分機關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以本案並無扣押物可抵付罰鍰及追
徵稅款,及函請聲請人於文到次日起十四日內繳納異議保證金七
○六、四五二元或提供同額擔保,逾期不為繳納或提供擔保,其
異議不予受理。聲請人因無資力繳納,遭原處分機關財政部基隆
關稅局不予受理異議。聲請人乃依序提起訴願、再訴願、行政訴
訟,均以程序未合而遭駁回。
(2)按本件聲請人購車所簽發之信用狀金額,是先以「預估價格」透
過國外廠商在德國當地之現貨市場找尋適合聲請人購車條件之車
種及其配備而暫行預估之價格,並非實際之購車價格。易言之,
聲請人開信用狀時所預估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