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百十九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刑法相關條文,加重利用管理場所機會從事偷拍、竊錄等行為的處罰,以維護人民隱私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尊嚴。近期發生多起醫美連鎖診所、產後護理之家等場所偷拍案件,現行法規已不足以嚇阻類似行為。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維護人民隱私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尊嚴,減少偷拍、竊錄等行為的發生。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場所管理者、員工及民眾隱私權。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百十九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九條之二條文,加重利用管理場所機會從事偷拍、竊錄等行為的處罰。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重處罰可有效嚇阻偷拍行為,維護人民隱私權;疑慮:過度加重處罰可能造成管理者及員工的權益受損,影響場所經營。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注意各界對於加重處罰標準及適用範圍的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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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羅智強、洪孟楷等16人,有鑑於近期接連發生醫美連鎖診所、產後護理之家營業場所利用隱藏式針孔設備偷拍他人私密活動及私密影像之案件,嚴重侵害人民隱私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尊嚴,並造成受害者陷入嚴重擔心私密影像外流恐懼之中。現行法制對於利用管理場所機會從事偷拍、竊錄等行為之規範及刑責尚有不足,難以充分反映其行為危害程度,為強化對利用場所管理權限從事偷拍及其他態樣行為之處罰,以維護人民隱私權,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第三百十九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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