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21530000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排入院會
最新進度
2026-06-3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針對毒駕肇事致死案件頻傳的問題,擬採「零容忍抽象危險犯」規範,並加重刑罰。擬將毒駕修正為只要「施用毒品後駕車」即施予刑罰,死刑入法引進「不確定故意」主觀要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國人生命財產安全,避免毒駕肇事致死案件發生,解決現行刑法對毒駕規範已落後於社會期待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駕駛人、同車乘客及國人生命財產安全。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增列死刑入法引進「不確定故意」主觀要件,及增訂第五項免罰但書;增訂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同車共責刑事化並增設阻卻違法或免罰事由。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毒駕肇事致死案件頻傳,需要加重刑罰以遏止;疑慮:修正後可能過於嚴苛,影響無辜者權益,實務上認定「不確定故意」主觀要件有困難。
政治雷達小叮嚀
須關注實務上如何落實新規範,避免爭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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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6-06-26,2026-06-3

案由

本院委員盧縣一等16人,鑑於近年毒駕肇事致死案件頻傳(如近日新北市、桃園市發生「依托咪酯」(喪屍菸彈)毒駕撞死警員及民眾),毒品氾濫已嚴重威脅國人生命財產安全,而現行刑法對毒駕之規範及犯罪構成要件(必須達到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已落後於社會對於防制不法之期待,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鑑於近年毒駕肇事致死案件頻傳(如近年新北、桃園發生的數起「依托咪酯」(喪屍菸彈)毒駕撞死警員及無辜民眾案),毒品氾濫嚴重威脅國人生命財產安全。現行刑法對毒駕之規範,不論在犯罪構成要件(需達到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或強度上,已落後於國人防制不法之期待,亟需通盤檢討。
(一)毒駕改採「零容忍抽象危險犯」(不以致不能安全駕駛為要件):
須由行為前端著手,因毒品(例如依托咪酯、愷他命、安非他命等)對人體神經系統危害巨大,實務上檢察官極難舉證駕駛人「當下如何不能安全駕駛」,故修正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只要「施用毒品後駕車」即施予刑罰,與酒駕採相同標準,方能防微杜漸。
(二)死刑入法引進「不確定故意」主觀要件:
若直接將「過失致死」提高到死刑,常面臨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與憲法比例原則之強烈質疑(因為死刑一般僅適用於故意殺人罪)。故於條文中增列「且情節重大、具惡意不顧公眾安全之不確定故意者」,將「明知吸毒會剝奪他人生命卻仍執意狂飆」之行為,法律上視同「準故意殺人」。
(三)乘客責任增設「弱勢免責但書」,落實微罪不罰:
不能主張同車乘客一律負刑事責任,應考量到會現實(例如:被迫共乘之受暴配偶、無從選擇之未成年子女、或因心智缺陷無判斷能力者),若一律課以刑責恐過於嚴苛株連無辜。增訂第五項免罰但書,既有威嚇力,又兼顧人權法治之法理衡平。
二、增訂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五:
(一)同車共責刑事化: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同車乘客僅處以行政罰鍰,故藉增訂刑事處罰,以刑事不法之威嚇力,促使同車者履行「不坐毒駕車」與「極力阻禁」之社會防線責任。
(二)但考量實務上可能存在未成年子女無法拒絕父母駕駛、受暴者被迫上車、或因心智缺陷無法辨識等弱勢情境,故同時增設阻卻違法或免罰事由,提升刑罰合理性,以避免實務審判時產生情理失衡之爭議。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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