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20370000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排入院會
最新進度
2026-06-3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以區分酒駕與毒駕的刑責並加重毒駕的處罰,藉此遏止毒駕行為。現行毒駕與酒駕規範在同一刑度結構下,刑責不足以反映毒駕的高度危險性和再犯風險。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此草案,能幫助提高對毒駕行為的處罰力度,減少毒駕案件的發生,進而保障用路人的生命和身體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涉及毒駕行為的人群,以及相關司法和執法機構。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將毒駕基本犯的法定刑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重毒駕刑責能有效遏止毒駕行為,保障公共安全;疑慮:加重刑責可能導致司法資源的浪費,以及觸犯刑法的門檻過低可能引發其他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需謹慎評估加重刑責的必要性和可能帶來的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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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6-06-26,2026-06-3

案由

本院委員王育敏、林沛祥、邱鎮軍、廖偉翔、羅廷瑋等19人,鑑於毒駕行為係將毒品及管制物質之失控風險外部化於道路及其他通行場域,使不特定用路人承受難以預見、防免之生命、身體危險;現行酒駕、毒駕同列規範,刑責不足以反映毒駕之高度危險性、再犯風險及社會防衛需求,亦難遏止短期刑、易科罰金所形成之僥倖心理。為落實毒駕零容忍,區分酒駕與毒駕刑責,並提高毒駕犯罪代價,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毒駕行為兼具毒品及管制物質濫用、交通公共危險與不特定人生命、身體法益侵害之高度風險。行為人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仍駕駛具高度動能之動力交通工具進入道路及其他通行場域,係將自身違法狀態及失控風險外部化於全體用路人,形成不可預測之公共危險。毒駕已非一般交通違規或單純過失事故,刑法自應以社會防衛及公共安全維護之高度重新評價其犯罪代價。
二、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將酒駕與毒駕置於同一刑度結構,基本犯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尚不足以反映毒駕之違法性、不可預測性及再犯危險。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一百十五年一月至四月全國共查獲四千七百二十五件毒駕案件,較一百十四年同期大幅提升二點七倍;若法定刑度仍保留毒駕案件落入短期刑或易科罰金之高度可能,將使行為人形成以金錢成本替代自由刑制裁之錯誤期待,削弱刑罰之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功能。爰提高毒駕基本犯之法定刑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以明確阻斷僥倖心理,重建毒駕行為與刑事責任間之比例關係。
三、刑罰之目的不僅在事後應報,更在於事前阻卻重大公共危險。毒駕行為一旦發生,受害者多為無從預見、無從防衛之無辜用路人;致人死亡或重傷時,更已造成不可回復之生命、身體法益侵害。為使刑責與風險相當,並使毒駕者明確知悉其行為必須承擔高度自由刑及財產制裁,本草案區分酒駕、毒駕刑責,並加重致死、致重傷及再犯致死傷之刑度,以落實毒駕零容忍,維護人民生命、身體安全及安全通行之基本保障。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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