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21450000

「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排入院會
最新進度
2026-06-3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調整給付金額、排富基準、保險費負擔及配偶責任規範,以強化社會保障功能、提升公平性與合理性。草案回應社會經濟變遷及人民需求,解決現行制度與現實落差問題。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弱勢民眾獲得基本生活保障,解決經濟安全問題;同時提升國民年金制度的公平性與合理性。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未參加社會保險之國民、弱勢民眾及老年、身心障礙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給付金額調整機制、排富基準認定、保險費負擔制度及配偶責任規範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社會保障功能、提升公平性與合理性;疑慮:修正幅度是否足夠、配套措施是否完善。
政治雷達小叮嚀
關注修法後制度執行與成效評估,確保達成預期目標。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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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6-06-26,2026-06-3

案由

本院委員游顥、牛煦庭、林沛祥、廖偉翔、許宇甄等16人,鑑於國民年金法立法目的,係為保障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國民於老年、身心障礙等情之基本經濟安全,建立全民社會安全網,惟現行制度施行迄今已多年,相關給付金額、所得認定標準、保險費負擔機制及配偶連帶責任等規定,難充分反映當前物價水準、家庭結構變遷及國人實際生活需求,近年通貨膨脹及生活成本持續攀升,現行給付水準對弱勢民眾之基本生活保障功能明顯不足,部分排富條件及所得計算方式亦未能符合實質公平原則,易生制度失衡與適用爭議;再者,現行配偶負連帶繳納保險費責任之規定,似違現代婚姻平權及財產自主精神之慮,亟待檢討修正;故此,為強化國民年金制度之社會保障功能,提升制度公平性與合理性,兼顧人民財產權、平等權及婚姻制度保障等,爰擬具「國民年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就給付金額調整機制、排富基準認定、保險費負擔制度及配偶責任規範等事項予以修正,以回應當前社會經濟環境變遷及人民實際需求。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國民年金法(下稱本法)自民國96年8月8日制定公布,並自97年10月1日施行,歷經多次修正,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109年6月3日,本法係我國社會安全制度重要一環,其立法目的在於保障未參加軍、公、教、勞、農等社會保險制度之國民,於老年、身心障礙、生育及死亡等風險發生時,得享有基本經濟安全與生活保障,以落實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及社會國原則之意旨,惟國民年金制度施行迄今已十餘年,隨我國整體經濟環境、物價水準、家庭型態及資產結構之變遷,現行部分制度設計與社會現況已逐漸產生落差,影響制度公平性、合理性及實際保障功能,實具檢討修正之必要。
二、現行國民年金相關給付基本數額,雖設有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之機制,然而,調整週期及幅度相對有限,近年通貨膨脹壓力持續升高及民生物資價格明顯上漲等情,難充分反映弱勢民眾之基本生活需求,無法有效維持制度原有之最低生活保障功能,基於社會保險制度應兼具所得安全與基本生活維持之目的,相關給付數額與調整機制,應配合整體經濟情勢適時檢討,以提升制度對人民基本生活之保障強度。
三、其次,現行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排富規範,自制度建立以來,長期未配合整體經濟環境及資產價格變動予以合理調整,致使部分民眾雖未具實質高資產或高所得,仍因名目所得、不動產公告現值或土地價值提高,而喪失請領資格,與制度原欲照顧經濟弱勢高齡者之立法目的有所落差,近年不動產公告現值及平均薪資普遍上升,現行排富門檻未與時俱進,已生制度適用失衡及實質不公平之情,爰必要建立定期檢討與調整機制,使相關標準得合理反映社會經濟變動,兼顧社會資源合理分配與實質平等原則。
四、再者,現行本法有關配偶應負代繳保險費義務及未依限繳納處以罰鍰等規,係以婚姻關係為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連結基礎,然而,隨現代婚姻制度及家庭型態演變,夫妻間財產關係、經濟自主及人格獨立已為現行法制與憲法價值所重視,實務上,易生將國民年金保險費繳納責任轉嫁於配偶之效,亦可能衍生對婚姻關係自主性與財產權保障之爭議,於此,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婚姻制度保障意旨,已具檢討空間,爰刪除相關罰則規定,回歸保險費義務由被保險人本人負擔之本旨,避免因婚姻身分關係衍生過度公法責任。
五、綜上,為強化國民年金法之社會保障功能,提升制度公平性、合理性與時代適應性,兼顧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平等權、財產權及婚姻制度保障等,暨配合修正涉及之行政作業程序、資訊系統建置及相關配套措施之調整,爰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以利主管機關妥為規劃制度銜接及執行準備,確保修法後之制度得以順利推動。

提案人

連署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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