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主要目的是為了健全高齡喪葬保障、訂定死亡一次金及導入在地化審核指標,以落實社會保險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並兼顧社會公平與彈性保障。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按時繳納保費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屬,解決其權益未受保障的問題;同時也能幫助經濟弱勢的遺屬,避免他們陷入貧窮陷阱。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按時繳納保費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屬,尤其是經濟弱勢的遺屬。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社會保險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兼顧社會公平與彈性保障;疑慮:新規定可能增加財政負擔,實施在地化審核指標可能造成地區間差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此草案時,需謹慎評估其對現行制度的影響及財政負擔。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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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6-05,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6-05,2026-06-0
案由
本院委員廖偉翔、林沛祥、林倩綺、羅廷瑋等21人,鑑於現行國民年金制度設計未臻妥適,導致按時繳納保費之被保險人於退保後短期內死亡,其家屬卻無法請領喪葬給付,亦難以跨越嚴苛之遺屬年金請領門檻,衍生權益未受保障之不合理現象;且現行以「基本工資」作為遺屬工作收入限制之審核標準,實務上易使弱勢遺屬陷入「貧窮陷阱」,亦與鼓勵勞動參與之政策方向相背。為落實社會保險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並兼顧社會公平與彈性保障,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健全高齡喪葬保障,反映實質殯葬成本:現行國民年金喪葬給付實務上限於「加保期間」死亡始得請領,導致按時繳費之國民於年滿六十五歲退保轉領老年年金後,若不幸短期內身故,家屬反無法請領任何喪葬補助,爰修正擴大適用範圍至領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者,並將給付標準調升為十個月,以落實照護弱勢及人道關懷。
二、訂定死亡一次金,建置社會保險保底機制:現行制度缺乏完備之配套救濟措施,被保險人若於請領老年年金期間不幸早逝,且其遺屬未符合年金請領條件時,將導致民眾生前已領之老年年金總額低於累積繳納之保險費本息總額,其保費全數充公,侵害高齡者遺屬之權益,亦衝擊國家制度誠信原則。爰參考日本「死亡一時金」制度增設死亡一次金,明定將已領年金與已繳保費本息之差額發還予遺屬。
三、導入在地化審核指標:現行法針對遺屬年金工作收入之限制,一律以基本工資為單一門檻,未能反映國內各地方實際生活成本之差異,恐導致經濟弱勢之遺屬為維持年金資格,被迫放棄全職就業或屈就非典型勞動。爰將工作收入限制全面上修為「戶籍所在地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二點五倍」,建構兼具彈性與公平之制度。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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