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將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等給付金額,按台灣省最低生活費的二分之一調高。理由是相關給付逾十五年未實質調整,且遠低於社會救助法的最低生活費,購買力受通膨侵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領取基本保證年金的高齡與身心障礙等弱勢民眾可獲得較高給付,強化基本生存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領取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的民眾與國民年金財政。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十四條之一,將相關保證年金給付金額調高至按台灣省最低生活費二分之一計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給付久未調整且低於最低生活費,調高可維持基本尊嚴生活;疑慮:增加國家財政負擔,調整基準與長期財務可行性需評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另案國民年金第五十四條之一同期提出,調整基準寫法不同,可對照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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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6-12,2026-06-1
交付審查2026-06-12,2026-06-1
案由
本院委員涂權吉等18人,鑑於本法所定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等,自民國101年修正以來逾15年未曾調整。然前開年金給付不僅遠低於社會救助法所定最低生活費,且近年物價劇增、通貨膨脹,致使給付金額實質購買力下降,影響本法被保險人之生活保障甚鉅。為強化國民年金對於弱勢民眾之生存保障功能,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按台灣省最低生活費的二分之一調高相關給付金額,以滿足本法被保險人經濟安全之所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本法所定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等,其給付金額已逾15年未修正調整,雖依法前開年金必須每四年按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調整給付金額,但仍遠低於被保險人生活之所需。
二、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既為「保證年金」,其功能應維持請領者基本生活之所需,惟當前給付金額僅能視為「生活補貼」而非「生存保障」。
三、查社會救助法所定之最低生活費,按台灣省(非直轄市)所計平均約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然我國社會福利學者如林萬億、郭明政等教授則建議,保證年金應維持基本尊嚴的生活支出,不過當國家財政無法完全負擔時,建議至少應按最低生活費的二分之一,規劃保證年金之給付金額。
四、爰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五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按社會救助法台灣省最低生活費的二分之一,調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等相關給付金額,以滿足本法被保險人經濟安全之所需。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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