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提高毒駕罪的刑度和罰金上限,並增訂沒收毒駕者所駕駛交通工具的規定,以強化嚇阻效果、降低再犯風險。現行法律對毒駕的處罰不足以嚇阻該行為,已造成無辜民眾傷亡和家庭重大損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用路人,保障他們的生命、身體和財產安全;並能有效預防毒駕者再次犯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毒駕者、交通工具所有權人以及用路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提高了毒駕罪的刑度和罰金上限,並增訂了沒收毒駕者所駕駛交通工具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高刑度和罰金能嚇阻毒駕行為,保障公共安全;增訂沒收交通工具規定能有效預防再犯。疑慮:可能增加司法和執法機關的工作量;沒收交通工具可能涉及所有權人的權益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平衡公共安全與個人權益的保護。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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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林淑芬、蔡易餘、郭昱晴等26人,鑒於毒駕案件持續增加,嚴重威脅道路安全,已造成無辜民眾傷亡及家庭重大損害。依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統計,115年1月至4月全國共查獲毒駕案件4,725件,較114年同期大幅成長近3倍;其中約98%係由員警第一時間於街頭攔查發現,顯示毒駕行為已對道路安全及周遭用路人形成重大且立即之威脅。然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毒駕罪之刑度及罰金上限,不足以反映毒駕行為之高度危險性,嚇阻效果有限;且現行法對毒駕行為人所使用之動力交通工具,欠缺沒收之明文依據,無從有效預防再犯。為維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並回應毒駕行為之高度危險性,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提高毒駕行為之刑度及罰金刑,並增訂沒收行為人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規定,以強化嚇阻效果、降低再犯風險。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因應毒駕行為日益嚴重,並有效保障用路人安全及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法益,爰提高毒駕行為之刑度及罰金刑。
二、為防止行為人再犯,並避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所有權人無正當理由提供車輛予施用毒品或飲酒者使用,致生死亡或重傷結果,爰增訂動力交通工具沒收規定,全面防堵毒駕及相關危險行為。
提案人
連署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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