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21280000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排入院會
最新進度
2026-06-3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185-3條,擬提高對酒駕、毒駕等不能安全駕駛行為的刑罰,以遏止相關行為發生。現行條文對不能安全駕駛的處罰較輕,修法後將加重處罰,以提高嚇阻力。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有助於降低駕駛人違規誘因,減少不能安全駕駛行為的發生,進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駕駛人,尤其是酒駕、毒駕等不能安全駕駛行為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185-3條第一項將刑度由3年以下提高至5年以下,並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提高了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致死的刑度;第三項加重十年內再犯的處罰;新增第四項義務沒收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重處罰可有效遏止不能安全駕駛行為;疑慮:加重處罰可能導致司法資源浪費、監獄過度擁擠等問題。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後相關機關應落實執行,以確保修法成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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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6-06-26,2026-06-3

案由

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考量服用酒精、毒品後仍駕車上路之危險駕駛行為層出不窮,尤其近幾個月毒駕肇事案件數量大幅增長,以彰化縣為例,三個月內即發生五起造成嚴重傷亡之重大毒駕案件,不但引起社會譁然,更讓民眾對道路交通安全失去信心。有鑑於酒駕、毒駕等不能安全駕駛行為對公眾交通往來之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為確保道路交通之穩定運行及交通參與者之安全,應針對不能安全駕駛行為研擬更具嚇阻力之刑罰設計,以有效降低駕駛人違規誘因,進而遏止不能安全駕駛行為發生,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未肇事之不能安全駕駛行為刑度由3年以下有期徒刑,提高至5年以下,並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
二、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提高至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死提高至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4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二項)
三、十年內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400萬元以下罰金;致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並得併科60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三項)
四、新增義務沒收規定,無論車輛是否為不能安全駕駛之行為人所有,一律沒收之。(修正條文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項)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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