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21090000

「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排入院會
最新進度
2026-06-3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此草案擬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主要目的是為了回應社會與育兒家庭需要,建構安心懷孕友善職場環境、促進工作與家庭之平衡,並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草案修正內容包括放寬育兒留職停薪的適用子女年齡和申請資格、延長分娩產假和陪產假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懷孕或育兒的受僱者及其家庭,解決工作與家庭平衡的困難。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懷孕或育兒的受僱者及其家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構安心懷孕友善職場環境、促進工作與家庭之平衡;疑慮:企業增加成本負擔、實施困難。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方意見平衡,確保實施的可行性與有效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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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6-06-26,2026-06-3

案由

本院委員王正旭等18人,為因應少子女化之國安挑戰,回應社會與育兒家庭需要,建構安心懷孕友善職場環境、促進工作與家庭之平衡,並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育兒留職停薪適用子女年齡為六歲以下,並將名稱修正以符實際;另針對僱用三十人以上之雇主,放寬受僱者任職滿三個月即可申請,避免因轉職造成家庭照顧空窗。(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
二、修正延長分娩產假期間為十二星期,及受僱者得提前銷假之規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給付受僱者分娩產假逾八星期之薪資,及妊娠未滿三個月者流產產假一星期或五日之薪資後,得申請補助。另修正延長陪產檢及陪產假日數為十四日。(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三、增訂受僱者有六歲以下子女得請育兒假;考量新進或因職涯規劃轉職之勞工落入請假空窗期,將育兒假之任職門檻調降為三個月,並定明請領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
四、增訂雇主提供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者,得就該支出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其支出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其租稅優惠施行期間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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