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主要內容包括延長產假、陪產檢假及陪產假天數,並新增育兒假及相關規定,旨在確保生育婦女身心健康,落實女性受僱者權益保障,改善我國育兒環境,鼓勵雙親共同陪伴嬰幼兒成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懷孕婦女及需要育兒的家庭,解決他們在工作與家庭間的衝突,給予更多支持。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懷孕婦女、需要育兒的家庭及雇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延長產假由八星期至十二星期、陪產檢及陪產假由七日增加至十四日,育嬰留停向上延伸至六歲改為育兒留停,新增育兒假相關規定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確保生育婦女身心健康,落實女性受僱者權益保障,改善我國育兒環境;疑慮:增加雇主成本,可能對小型企業造成負擔。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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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李昆澤、沈伯洋、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為確保生育婦女身心健康,落實女性受僱者權益保障,同時兼顧改善我國育兒環境,鼓勵雙親共同陪伴嬰幼兒成長,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推動育兒(嬰)假向上延伸、產假、陪產檢假延長及增加育兒假相關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確保生育婦女身心健康,落實女性受僱者權益保障,將產假由八星期延長至十二星期。
二、逾八星期分娩產假及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產假津貼,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三、陪產檢及陪產假由七日增加至十四日。
四、分娩產假第九至十二星期間,如受僱者自願提前恢復工作,且經醫師認定身心健康已恢復時,不得拒絕受僱者提前銷假。
五、育嬰留停向上延伸至六歲改為育兒留停。
六、新增育兒假相關規定,日期不得超過六十日,且併入育兒留職停薪期間計算。
七、為鼓勵雇主建立友善育兒職場環境,就雇主提供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者,給予經費補助。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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