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擬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主要內容包括延長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及陪產檢與陪產假等天數,確保生育婦女身心健康,落實女性受僱者權益保障,並鼓勵雙親共同陪伴嬰幼兒成長。草案希望通過延長各類假期的方式,健全整體育兒環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懷孕婦女和需要育兒的家庭,解決他們在工作與家庭間的衝突,給予更多支持與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懷孕婦女、正在育兒的家庭和雇主。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延長產假由八星期至十四星期、育嬰留職停薪由滿三歲延長至滿六歲、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延長為十四日等,詳情請見草案原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延長假期有助於女性健康和家庭照顧;疑慮:增加雇主負擔,可能影響企業聘用女性意願。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平衡工作權益與經濟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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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8人,為確保生育婦女之身心健康、落實女性受僱者權益保障,並鼓勵雙親共同陪伴嬰幼兒成長,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期透過延長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及陪產檢與陪產假等天數,健全整體育兒環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為確保生育婦女身心健康,落實女性受僱者權益,將產假由八星期延長至十四星期。
二、為減輕雇主負擔,增訂逾八星期分娩產假及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產假津貼,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三、為確保女性勞動權益,得以在第九星期至第十四星期之期間內,依意願並經醫師評估後,申請提前銷假並恢復工作,雇主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
四、為確保女性受僱者身心健康,產檢假與陪產檢及陪產假延長為十四日。
五、育嬰留職停薪改為育兒留職停薪,每一子女滿三歲改為滿六歲,並延長至該子女滿七歲止。
六、受僱者得因子女生病等法定原因申請育兒假,請領育兒留職停薪津貼,並併入育兒留職停薪期限間。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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