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以解決少子女化問題,強化受僱者育兒權益,建構友善生養職場環境;草案提出育兒留職停薪、延長產假等措施,兼顧雇主負擔與受僱者權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受僱者更好地平衡工作與家庭責任,特別是育兒階段的勞動參與與女性就業延續;解決少子女化問題,提升青年世代生養意願。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受僱者(特別是育兒階段的勞動者)、雇主及政府相關部門。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將「育嬰留職停薪」改為「育兒留職停薪」、延長分娩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日數、增訂育兒假制度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育兒支持,促進職場友善生養環境;疑慮:企業成本增加,可能影響勞動市場。
政治雷達小叮嚀
中立提醒:實施成效與挑戰需持續關注與評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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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邱志偉、邱議瑩等16人,鑒於我國少子女化問題日益嚴峻,家庭照顧責任已影響受僱者勞動參與、女性就業延續及青年世代生養意願。為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及支持工作與家庭平衡之職場環境,強化受僱者育兒照顧權益,並兼顧雇主負擔衡平,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少子女化趨勢持續加劇,雙薪家庭已成常態,受僱者於懷孕、生產及子女成長初期,仍有實際且持續之家庭照顧需求。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雖已就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及雇主提供托兒措施等事項定有規範,惟面對育兒責任應由父母共同分擔及工作與家庭平衡需求增加之社會現況,相關制度仍有檢討強化之必要。
二、為使留職停薪制度更符合家庭實際照顧需求,爰將現行「育嬰留職停薪」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並將適用子女年齡修正為6歲以下,以擴大受僱者於子女成長初期之照顧支持。
三、為強化女性受僱者生育保障,爰延長分娩產假期間為12星期,並明定受僱者得提前銷假之規定,以兼顧身心復原、照顧需求及個別受僱者重返職場之自主選擇。另就雇主依法給付逾8星期分娩產假薪資及妊娠未滿3個月流產產假薪資後,得申請補助,兼顧受僱者權益保障與雇主負擔衡平。
四、為促進配偶共同參與懷孕、生產及育兒過程,爰將陪產檢及陪產假日數延長為14日,使家庭照顧責任不再集中於單一照顧者,並落實性別平等及共同育兒之政策目標。
五、為因應受僱者照顧6歲以下子女之臨時性及階段性需求,爰增訂育兒假制度,明定請假事由、期間計算、日數上限及請領津貼等相關事項,以提供更具彈性之育兒照顧支持。
六、為鼓勵雇主積極提供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爰增訂雇主得就相關支出金額於200%限度內,自其支出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並明定租稅優惠施行期間自民國116年1月1日起至民國125年12月31日止,透過制度支持及租稅誘因,強化職場友善生養環境,減輕受僱者育兒負擔,並回應我國少子女化挑戰。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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