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6條,增訂主管機關對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的私立單位提供輔導,結合處罰與輔導機制,以提升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權益。現行法規已有定額進用制度,但實際進用人數增長緩慢,成效待加強。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身心障礙者增加就業機會,並督促私立單位落實進用身心障礙者的法定義務。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私立學校、團體、民營事業機構及身心障礙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6條,增訂主管機關介入輔導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增加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督促私立單位落實法定義務;疑慮:輔導機制實施細節、對私立單位的額外負擔。
政治雷達小叮嚀
修法後實施成效需持續觀察,確保能有效提升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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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6-06-26,2026-06-3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6-06-26,2026-06-3
案由
本院委員呂玉玲、廖偉翔等16人,鑑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明定公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對身障者須有定額進用制度。有國內研究顯示,身心障礙者實際進用人數曲線於98年後即呈緩步增加態勢,就業促進效果無法持續。顯見在私立義務單位法遵、主管機關輔導媒合及加強障礙者勞動參與等各層面,均有待加強。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九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主管機關介入輔導之規定,以期結合處罰與輔導機制,提升並保障障礙者之就業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明定公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對身障者須有定額進用制度,且於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二、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並於第一百零三條明定違反者得公告之。義務單位如有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除應繳納差額補助費外,如無正當理由情形者,得依法裁罰。
二、依勞動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障礙者113年5月之勞動參與率約21.9%,失業率為7.1%;另外,身心障礙者勞動力從103年21.2萬人、108年23.4萬人,至113年為25.6萬人。身心障礙者勞參率雖有成長與我國整體勞工113年5月之勞參率59.2%、失業率3.34%相較,對障礙者之工作保障成效仍有待提升。資料也顯示,114年11月仍有高達1,280家私立義務單位連續未足額進用障礙者,其法定進用人數為4,863人,但僅進用2,963人,尚不足1,900人,連續未足額進用障礙者之比例近4成;國內亦有研究指出障礙者實際進用人數曲線於98年後即呈緩步增加態勢,就業促進效果無法持續。顯見在私立義務單位法遵、主管機關輔導媒合及加強障礙者勞動參與等各層面,均有待加強。
三、爰此,爰提案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九十六條,明定中央主管機關除對未達法定進用障礙者人數之私立義務單位施以行政罰鍰之處分外,亦明定主管機關介入輔導之規定,以提升並保障障礙者之就業權益。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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