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4660000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5-20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視覺功能障礙者的室內外空間導引與資通訊無障礙規範尚不完善。本案修正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強化導盲設施、有聲號誌、導盲行穿線等實體設施,並要求重要公共場域提供環境節點辨識與資訊近用服務,授權中央訂定跨系統整合辦法以避免各自為政。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視覺功能障礙者在大眾運輸、政府機關、醫療與學校等場域的行動與資訊取得將更安全便利,並落實CRPD無障礙精神。
主要影響對象
視覺功能障礙者,以及大眾運輸場站、政府機關、醫療機構、各級學校等公共場域管理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五十五條,強制設置室外導引、定位設施與導盲行穿線等;修正第五十七條,增訂公共建築物提供環境節點辨識與資訊近用義務,並授權中央訂定跨場域整合辦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落實CRPD無障礙環境、保障視障者行動與資訊近用、避免系統孤島;疑慮:強制設置與整合涉及龐大建置成本與跨機關協調,地方財政與執行落實程度受關注。
政治雷達小叮嚀
無障礙提案的成效常取決於經費與整合標準,後續子法與預算可一併留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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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5-15,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15,2026-05-1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對於視覺功能障礙者之室內外空間導引與資通訊無障礙規範未臻完善,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第九條無障礙環境之精神,並兼顧新興資通訊技術之發展潛力、防範跨區域系統孤島效應及確保地方行政執行實效,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按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雖已具備實體環境無障礙之基礎規範,然針對視覺功能障礙者所需之無障礙空間導引及安全設施等層面,仍存在規範客體不明確、缺乏跨縣市統一標準、未充分考量輔助科技前瞻性及行政落實機制不足等缺漏。實有修正現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條及第五十七條,以建構符合視覺功能障礙者無障礙環境需求,兼顧資通訊輔助科技發展趨勢無障礙環境之必要,先予敘明。
一、明定室外導引與定位設施,及導盲行穿線之強制設置規範(修正條文第五十五條):
就大眾運輸場站、政府機關、視覺功能障礙者就讀學校及其他提供服務之機構周邊一定範圍內之人行道與路口強制設置導盲引導設施、有聲號誌及定位設施;並明文增列於前述路口之行人穿越道,應設置「視覺功能障礙引導標線(導盲行穿線)」,相關設施被應具有一致性,以確保視覺功能障礙者跨越道路之安全。
二、增訂公共建築物設置節點辨識與資訊近用之義務(修正條文第五十七條):
為使落實無障礙環境,並使導盲設備由物理硬體延伸至資訊與通信層面,明定大眾運輸場站、政府機關、醫療機構、各級學校等供公眾使用之重要公共場域,負有規畫服務動線之導盲設施,及提供「環境節點辨識與資訊近用」服務之義務。同時,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跨場域與跨系統之整合辦法,避免各管轄機關或各類場館開發各自獨立之服務介面,確保視覺功能障礙者得以共通、便利之方式獲取資訊,維持無障礙資訊近用生態系之永續發展。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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