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育敏、邱鎮軍等16人提案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強化道路、人行道、公共建築與活動場所的無障礙與資訊近用設施,明確中央與地方權責,並要求建立跨系統互通的標準與查核機制。特別著重視覺障礙者的導引、定位與語音號誌等需求。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身心障礙者(尤其視障者)在通行、辨識、定位與資訊取得上更有保障,也讓地方政府改善義務與罰則更明確。
主要影響對象
身心障礙者特別是視障者、地方政府、相關場所經營與管理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明定地方政府須擬定分年分期無障礙建設計畫;增訂大眾運輸、政府機關、醫療、學校周邊應設導盲與語音號誌等導引設施;中央應訂定資訊介接與互通辦法;並將相關設施納入改善命令與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足無障礙缺口、避免各地系統各自為政;疑慮:地方財政與工程量能能否負擔、標準訂定與既有設施改善時程的銜接需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涉及地方執行的法案,可關注是否搭配經費與期程的配套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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