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這是護理人員法第六條及第九條的修正案。提案參酌社會工作師法、心理師法等規定,主張增訂護理人員的消極資格,將曾犯性侵害、性騷擾、兒少性剝削、妨害秘密、家庭暴力及業務上故意犯罪等經有罪判決確定者,排除於得充任護理人員之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強化護理人員的執業資格把關,維護病患(特別是弱勢與隱私)的權益與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護理人員及有志從事護理者、醫療機構與病患。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護理人員法第六條及第九條,增訂特定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不得充任護理人員的消極資格,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參照其他專業人員法增訂消極資格,可保障病患安全與信任;疑慮:應界定排除的犯罪範圍與期間,兼顧受刑人更生與工作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專業人員消極資格的修法可比較各專業法規的犯罪範圍是否一致。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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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6-04-24,2026-04-2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6-04-24,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楊曜等19人,為增進身心障礙者員工就業權益,故調整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基準之日期,給予進用義務機關(構)部分彈性,以利增進聘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員工意願,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勞政機關查核各進用身心障礙者員工義務機關(構)之進用情形,以每月一日參加勞保人數為準,然卻有雇主陳情反映,公司依規定聘僱身心障礙者員工,而該名員工至月中才前往公司報到,而勞政機關仍向該公司表示,雖公司依法聘僱身心障礙者員工,但該名員工於月中報到,並不在查核基準之日期內,因故該公司雖以聘僱身心障礙者員工,仍須繳交該月未足額進用身障者差額補助費,顯有不合理之處。
二、原條文本意在於具一定規模以上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需強制聘用身心障礙者員工,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但計算基準之日期設定為每月一日,除衍生出上述已聘用身心障礙者員工卻仍須繳交該月差額補助費不合理之情形產生外,此外,也可能發生進用義務機關(構),雖順利聘僱身心障礙者員工,但該進用義務機關(構)卻已繳交該月差額補助費,故要求該名身心障礙者員工於隔月到職,導致該名員工工資收入減少,與立法原意明顯不符,故修正原條文之計算基準之日期。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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