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呂玉玲、蘇清泉、王鴻薇等17人提案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將「消費權益」明文納入不得歧視的範圍。提案理由是近年屢有身心障礙者消費遭差別對待的爭議,而現行條文僅列教育、就業、醫療等而未含消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身心障礙者在消費場域遭歧視時將有更明確的法律依據,盼促進企業與店家提供平等服務。
主要影響對象
身心障礙消費者、提供商品與服務的店家及企業、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於不得歧視的權益事項中明定增列「消費權益」;其餘內容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填補消費領域反歧視的法律空白、符合CRPD建議;疑慮:歧視與合理營業考量的界線如何界定、業者的調整義務與成本需有清楚規範。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反歧視條款的關鍵在認定標準與救濟程序,可留意配套規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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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2026-05-22,2026-05-2
逕付二讀(交付協商)2026-05-22,2026-05-2
案由
本院委員呂玉玲、蘇清泉、王鴻薇等17人,鑑於近年來屢傳身心障礙者於日常生活消費時遭受歧視之爭議,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明定身心障礙者於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惟身心障礙者之消費權益則未明定於條文中。與一般消費者相較,身心障礙者更需要保障其全面參與社會自主權利的機會。爰擬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身心障礙者之消費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日前發生罹患肌肉萎縮漸凍症的身心障礙者因預訂知名餐廳用餐,遭店家告知電動代步車輛占用座位空間,需額外支付費用,甚至建議其「取消訂位」或更換店別消費;最後雖然在店家釋出善意道歉,並承諾檢視動線與設備情形下落幕,但此事件仍引起各界討論。
二、韓國於2007年制定「障礙者反歧視暨權利救濟相關法案」,含括第1章「總則」、第2章「不歧視」、第3章「身心障礙婦女與身心障礙兒童」、第4章「身心障礙者歧視糾正機構與權利救濟等」、第5章「賠償損失、驗證責任等」、第6章「罰則」,共6章節50條條文組成。該法明定歧視行為包括無正當理由限制、排除、驅離、拒絕等對障礙者不友善對待的直接歧視;或雖採用公平標準,但在無正當理由下採用為考量障礙者標準而對其有不利後果情形之間接歧視;及拒絕提供合理調整的歧視、透過廣告歧視等。
三、前項除明確規定以障礙為由之歧視行為樣態外,並明定歧視領域包括1.僱用;2.教育;3.商品與服務的提供及利用;4.司法及行政程序與服務及參政權;5.為母為父權、性等;6.家族、家庭、福利設施、健康權、霸凌等。在生活各種領域,以障礙者歧視的類型和性質為基礎,具體規定禁止歧視事項,不只涵蓋生活當中可能發生歧視障礙者的所有部分,也為人權侵害建立法定依據,並採取積極糾正措施與救濟程序,有效推動對障礙者反歧視意識之提升。
四、針對障礙者消費權益,國際審查委員在CRPD第二次國家報告審查所提之結論性意見第41點(d)中也明確建議,應確保平等法案明確規定,在就業、教育、衛生、公共參與和所有其他生活領域,包括私部門提供商品或服務,基於身心障礙的歧視應屬非法。綜上,從國際公約對國家義務之課予,基於對障礙者消費權益之保障,避免私人企業對障礙者消費權益之差別待遇,甚至產生歧視之現象。爰提案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明定身心障礙者之消費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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