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玉玲、蘇清泉、王鴻薇等17人提案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將「消費權益」明文納入不得歧視的範圍。提案理由是近年屢有身心障礙者消費遭差別對待的爭議,而現行條文僅列教育、就業、醫療等而未含消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身心障礙者在消費場域遭歧視時將有更明確的法律依據,盼促進企業與店家提供平等服務。
主要影響對象
身心障礙消費者、提供商品與服務的店家及企業、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於不得歧視的權益事項中明定增列「消費權益」;其餘內容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填補消費領域反歧視的法律空白、符合CRPD建議;疑慮:歧視與合理營業考量的界線如何界定、業者的調整義務與成本需有清楚規範。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反歧視條款的關鍵在認定標準與救濟程序,可留意配套規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