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具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使毒駕(駕駛前或駕駛時服用毒品或麻醉藥品)獨立成罪且加重處罰,以期遏止毒駕肇事案件。現行規定將毒駕與酒駕一同規範,修正案則將毒駕獨立列出並提高刑責。
能幫助到什麼
若修正通過,將有助於遏止毒駕肇事案件、保障道路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駕駛人、道路使用者及相關執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將毒駕獨立成罪,調整相關處罰規定,詳見修正草案內容。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毒駕惡性高,應獨立成罪加重處罰以遏止類似案件;疑慮:加重處罰可能引發人權爭議,執法機關應提出明確配套措施。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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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王美惠、伍麗華Saidhai Tahovecahe等17人,為回應社會對「毒駕零容忍」之高度期待,鑑於駕駛人施用毒品或麻醉藥品後操控車輛,意識、知覺與反應能力嚴重受損,因而肇事致人死傷之案件層出不窮;而現行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將毒駕與酒駕同列一項、共用法定刑,難以彰顯毒駕惡性及其對公眾安全之威脅。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使毒駕單獨成罪、獨立加重,並大幅提高致人於死、致重傷之法定刑,俾收嚴懲及嚇阻之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毒品駕駛與酒後駕駛雖均屬不能安全駕駛之公共危險行為,惟毒品作用時間較長、影響程度因人而異且難以預測,對往來公眾所生風險更甚於酒駕。現行條文以同一款項規範並適用相同法定刑,尚難謂相當,亦未能反映毒駕之高度可責性。
二、為使毒駕之構成要件與處罰明確且獨立,爰將原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關於毒品之規定抽離,另立為第二項,並將其法定本刑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則回歸僅就酒後駕駛行為予以規範。
三、增訂第四項,就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均得併科高額罰金,以嚴懲毒駕釀禍。
四、為防杜毒駕反覆再犯,於累犯加重規定中,將毒駕納入十年內再犯之適用範圍,並明定再犯毒駕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五、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依刑法施行法之規定辦理。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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