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擴大育兒支持範圍,將適用子女年齡從未滿3歲放寬至未滿12歲,並增訂薪資補貼及禁止不利處分規定,以協助勞工兼顧工作與家庭照顧需求。該修正案旨在營造更友善的育兒職場環境。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幫助育兒勞工更好地平衡工作與家庭責任,特別是在子女學齡階段提供更多支持;解決當前育兒勞工在工作與家庭照顧之間的困境。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育兒勞工、雇主及政府相關部門。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重點包括將適用子女年齡提高至未滿十二歲、增訂薪資補貼規定、禁止不利處分等;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營造友善育兒職場環境、滿足現代家庭育兒需求;疑慮:增加企業成本、可能影響勞動市場靈活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平衡考量勞工權益、企業經營成本及政府財政負擔等因素。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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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謝龍介、廖偉翔、蘇清泉等17人,鑒於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規定,受僱者僅於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時,始得申請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且減少工時不得請求報酬,致育兒勞工難以兼顧家庭照顧與工作需求。為營造友善育兒職場環境,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適用子女年齡至未滿十二歲,增訂薪資補貼及禁止不利處分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規定,受僱者僅於撫育未滿三歲子女時,得申請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且減少工時不得請求報酬,致制度實際使用有限,難以因應現代家庭育兒需求。
二、考量學齡前及國民小學階段子女,仍有接送、照顧及陪伴需求,將適用子女年齡提高至未滿十二歲,以減輕育兒家庭負擔並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並回應少子女化趨勢下之家庭照顧需求。
三、為提高制度可行性及受僱者使用意願,爰增訂減少工作時間之薪資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補貼,以兼顧育兒照顧與經濟需求。
四、另為保障受僱者權益,避免因申請減少或調整工作時間而遭受不利待遇,爰增訂禁止雇主為解僱、調職、減薪或其他不利處分之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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