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將緊急災害防救的發動條件由原本僅限「公共設施」受危害之虞,擴大納入「危害人身安全之虞」。提案指現行規範對人身安全有漏洞,盼補足事前防範與即時處置機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管機關在山坡地災害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時可即時介入處置,提案稱有助保障居民生命安全並對破壞山林行為產生嚇阻。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山坡地周邊居民、開發行為人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五條,將緊急災害防救發動要件由僅限公共設施受危害之虞,增列「危害人身安全之虞」;相關刑罰與賠償責任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填補僅保護公共設施的法規漏洞、強化事前防範與人身安全保障;疑慮:危害之虞的認定標準與行政介入界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重點在擴大緊急介入的發動要件,留意認定標準的明確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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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傅崐萁等17人,有鑑於我國山林土地因不當開發與過度利用,導致水土流失與地質脆弱,進而頻發坡地崩塌等自然災害,對周邊居民的生存環境與生命權構成極大威脅。然而,檢視現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對於緊急災害防救的規範,發現其發動條件僅侷限於「公共設施」受到危害之虞,卻未將「人身安全」納入。為填補此一法規漏洞,爰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本條例第十條與第三十四條雖已針對違法開發山坡地導致重大傷亡的情形訂定相關刑罰,但這多屬於「事後懲處」。近期諸多山區違規施工引發的災害風險證明,若無「事前防範」與即時處置機制,極易釀成無可挽回之悲劇。基於保障基本人權與強化社會安全網的理念,本次修法明確將「危害人身安全之虞」納入條文要件。此舉不僅能授權主管機關在人命關天的危急時刻迅速採取干預措施以阻斷災情,更能透過嚴密的法律規範,確立肇事者必須承擔的損害賠償與相關刑事責任,進而對任何企圖破壞山林的不法行為產生實質的嚇阻作用。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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