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三條條文,配合《水土保持法》修正,將刑事併科罰金上限提高至五百萬元、下限訂為二百萬元,提高致死致重傷罰則,並將行政罰鍰提高至三百萬元、增訂按日連續處罰及沒入施工機具職權。
能幫助到什麼
主張可加重對山坡地非法土石堆置、棄土與違規開發的經濟制裁,使本條例與水土保持法裁罰基準衡平,強化坡地保育。
主要影響對象
山坡地開發與土石處理業者、坡地周邊與下游居民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條強化主管機關權限;修正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將刑事併科罰金上限提高至五百萬元、下限二百萬元並提高致死致重傷罰則,行政罰鍰提高至最高三百萬元並增訂按日連續處罰及沒入施工機具職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現行罰則過低、與不法利得不成比例,提高並與水保法衡平可防止業者鑽法規落差;疑慮:關注高額罰金與按日處罰的比例原則,以及多部環境法規競合下的適用一致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多部環境法規同步加重時,可關注彼此罰則的衡平與競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4-10,2026-04-1
交付審查2026-04-10,2026-04-1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山坡地保育具備高度公共利益性質,為維護環境韌性及保障人民安全之基石。然現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關於環境破壞之罰則已多年未修,對於環境破壞之預防功能薄弱,部分處罰條款已未能因應現代具組織性之環境犯罪,特別是高雄山區頻遭非法土石堆置、非法棄土場及山坡地違規及過度開發亂象,已嚴重威脅區域排水及國土品質,且罰金刑與行政罰數額明顯不符違法情事所生之經濟利益,復因致生損害之證明困難,導致部分違法案件於偵審中陷入僵局。為強化環境法制效能,建立完整之坡地保護防線,確保本條例與其他環境法規之裁罰基準達成衡平,防止違法者利用法規落差尋求較輕處罰,爰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本修正案旨在強化山坡地保育之法律工具,落實環境保育與國土安全,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加重經濟裁罰:參酌開發不當利得數額頗巨,配合《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修正,同步修正本法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之刑事併科罰金上限至五百萬元,並將下限訂為二百萬元。確保本條例與水土保持法間無法律適用之落差,防止犯罪行為人利用法規落差進行惡意規避,強化法規及規範之罰金數額具備實質嚇阻作用。
二、刑事要件與體系衡平化:為避免與水土保持法產生法律適用之不平衡,考量違法情事之程度與嚴重性,同步提高致人死亡、重傷之罰鍰處分,並提高故意、不作為、違規作為之罰金處分。
三、強化行政強制處分:提升行政罰鍰至最高三百萬元。增列主管機關「應按日連續處罰」之權力,配套沒入施工機具之職權。不再保留模糊之主觀行政裁量空間,落實即時阻斷與國土復原之法律責任。
提案人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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