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眾黨黨團提案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三條條文,配合《水土保持法》修正,將刑事併科罰金上限提高至五百萬元、下限訂為二百萬元,提高致死致重傷罰則,並將行政罰鍰提高至三百萬元、增訂按日連續處罰及沒入施工機具職權。
能幫助到什麼
主張可加重對山坡地非法土石堆置、棄土與違規開發的經濟制裁,使本條例與水土保持法裁罰基準衡平,強化坡地保育。
主要影響對象
山坡地開發與土石處理業者、坡地周邊與下游居民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十條強化主管機關權限;修正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將刑事併科罰金上限提高至五百萬元、下限二百萬元並提高致死致重傷罰則,行政罰鍰提高至最高三百萬元並增訂按日連續處罰及沒入施工機具職權。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現行罰則過低、與不法利得不成比例,提高並與水保法衡平可防止業者鑽法規落差;疑慮:關注高額罰金與按日處罰的比例原則,以及多部環境法規競合下的適用一致性。
政治雷達小叮嚀
多部環境法規同步加重時,可關注彼此罰則的衡平與競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