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針對山坡地超限利用、濫墾導致人員死亡或重傷的情形,增訂刑事處罰規定。理由是現行第十五條僅限「致發生災害」或「有危害公共設施之虞」,未就濫墾造成人身傷亡明文規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對濫墾致人傷亡者明定刑責,主張可提高違法成本、強化嚇阻,並完善山坡地監管與責任歸屬。
主要影響對象
山坡地開發與使用者、山坡地周邊居民、農業及國土主管機關與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增訂濫墾致人於死或重傷的刑事處罰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上致人傷亡的處罰漏洞、提升法律震懾力、保障生命安全;疑慮:與既有刑責是否重複、構成要件與因果關係認定難度,須避免處罰過苛或適用不明。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對照同條例第十條、第三十四條既有刑責,了解本次新增處罰的適用範圍與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