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針對山坡地超限利用、濫墾導致人員死亡或重傷的情形,增訂刑事處罰規定。理由是現行第十五條僅限「致發生災害」或「有危害公共設施之虞」,未就濫墾造成人身傷亡明文規範。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對濫墾致人傷亡者明定刑責,主張可提高違法成本、強化嚇阻,並完善山坡地監管與責任歸屬。
主要影響對象
山坡地開發與使用者、山坡地周邊居民、農業及國土主管機關與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增訂濫墾致人於死或重傷的刑事處罰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上致人傷亡的處罰漏洞、提升法律震懾力、保障生命安全;疑慮:與既有刑責是否重複、構成要件與因果關係認定難度,須避免處罰過苛或適用不明。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對照同條例第十條、第三十四條既有刑責,了解本次新增處罰的適用範圍與差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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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5-15,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15,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徐巧芯、羅智強、林沛祥、廖偉翔等16人,鑑於我國山坡地超限利用及濫墾問題嚴峻,頻繁引發土石流、地層滑動等重大災害,危及國民生命財產安全。現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雖有管制規定,然執行成效未盡理想,且對違規行為之裁罰力道與修復義務仍顯不足。為強化國土監管效能、大幅提升違法成本並完善事後補救機制,爰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依據現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條及第三十四條之規範意旨,針對山坡地非法開發致生災害者,已設有刑事責任;並依其主觀意圖與客觀損害(如致人於死或重傷等結果),定有輕重不等之刑度,以資懲戒。
二、查本條例第十五條之現行規定,其適用要件僅侷限於「致發生災害」或「有危害公共設施之虞」,卻漏未針對濫墾行為導致人員傷亡之法律責任予以明文。為確保法律體系之嚴密性,並明確界定造成人身死傷之責任歸屬,爰修正本條文,增訂致人於死或重傷之處罰規定。期能透過強化法律震懾力,落實人民生命安全之保障,並使違法者承擔應有之刑事追訴。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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