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將「危害人身安全之虞」明確納入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緊急處理山坡地開發的要件。提案背景為高雄大樹區山坡地開發未依水土保持計畫施工、地表大面積裸露引發崩塌與淹水疑慮。目的在強化坡地開發風險管控的法律依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管機關在開發行為可能危及人民生命安全時即可即時採取必要措施,對山坡地周邊居民的安全保障可能更明確。也讓主管機關緊急處置有更清楚的法律授權。
主要影響對象
山坡地開發業者、坡地周邊居民及水土保持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於第十五條第一項增列「危害人身安全」之要件,使原僅就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得限制與緊急處理的規定,擴及危及人民生命安全之情形。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坡地災害防範、補足現行僅規範公共設施的不足、保障居民生命安全;疑慮:要件認定與裁量標準須明確,避免執行落差或衍生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留意後續委員會審查時,對「危害人身安全之虞」如何具體界定的討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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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蘇清泉等19人,鑒於近年山坡地開發利用案件屢傳重大違規情事,近期高雄市大樹區山坡地開發案場,未依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施工,造成大面積地表裸露並涉及不可開發區施工,引發居民對坡地崩塌及淹水風險之疑慮。此類事件顯示現行《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僅就「危害公共設施」予以規範,對於人民生命安全之保障尚有不足。為強化山坡地開發風險管控機制,明確保障人身安全,並完備主管機關緊急處置之法律依據,爰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期高雄市大樹區山坡地開發案件,經主管機關多次查處仍未改善,並確認涉及不可開發區施工及大面積地表裸露,增加水土流失與災害風險。事件引發地方居民對於生命財產安全之高度疑慮,也突顯山坡地開發若未妥善管控,將嚴重危及人身安全。
二、現行第十五條僅規定山坡地開發、利用致有發生災害或危害公共設施之虞者,主管機關得予限制並緊急處理,未明確將人身安全納入條文規範。為回應實務風險,爰於第一項增列危害人身安全之要件,使主管機關得於有危及人民生命安全之虞時,即時採取必要措施。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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