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草案擬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主要是為了使部落能充分享有公法人權能,確認部落對周邊公有土地的承租權或所有權,並明確化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的土地價值計算基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原住民部落,解決其土地權益問題;有助於落實原住民部落公法人地位,確保其土地權益。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新增第六項關於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價值計算基準的規定;詳見原文說明第二條修正內容。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使部落享有公法人權能,確認部落土地權益;疑慮:土地價值計算基準可能不符市場實際價值,影響部落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關注各界對土地權益認定標準及價值計算基準的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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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5-12-19,2025-12-2
交付審查2025-12-19,2025-12-2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蘇清泉、林倩綺等17人,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之一明定部落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為公法人。且部落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又《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明定部落範圍土地係指《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之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部落範圍並依本辦法所定程序劃定毗鄰部落之生活領域範圍。
二、準此,為使部落能充分享有公法人之權能,並確認部落對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並依程序劃定毗鄰部落之生活領域範圍之承租權或所有權歸屬,爰修正現行條文第三十七條之第一項及第二項。
三、因原住民保留地均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買賣情況較少,絕大部分難有市價可供參考。為明確化由政府承受之私有原住民保留地之土地價值,爰於第六項明定以公告現值加四成為計算基準。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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