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草案擬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二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主要是為了使部落能充分享有公法人權能,確認部落對周邊公有土地的承租權或所有權,並明確化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的土地價值計算基準。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原住民部落,解決其土地權益問題;有助於落實原住民部落公法人地位,確保其土地權益。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新增第六項關於政府承受私有原住民保留地價值計算基準的規定;詳見原文說明第二條修正內容。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使部落享有公法人權能,確認部落土地權益;疑慮:土地價值計算基準可能不符市場實際價值,影響部落權益。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應關注各界對土地權益認定標準及價值計算基準的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