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旨在解決非原住民透過借名登記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的問題,保護原住民傳統土地使用權利。該修正案擬增訂查明及訴請法院返還違法登記土地的行政義務。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原住民保護其傳統土地使用權利,解決非原住民違法登記原住民保留地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人、非原住民借名登記者及相關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七條,增訂第五項及第六項,賦予原住民族委員會查明並訴請法院返還違法登記土地的義務,並授權主管機關制定相關子法。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護原住民權益、落實原住民保留地管理;疑慮:可能涉及財產權糾紛、認定標準不一。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各界對借名登記認定標準及主管機關權責的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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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3-06,2026-03-1
交付審查2026-03-06,2026-03-1
案由
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盧縣一等17人,有鑑於非原住民借名登記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之情況時有所聞,嚴重影響原住民傳統土地之使用權利,爰擬具「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台灣布農族民族議會會議紀錄,原住民保留地存在之違規買賣及登記問題,主要為多處原住民保留地遭非原住民透過人頭買賣取得並營利,嚴重侵害部落資源及原住民傳統土地之使用收益權利。
二、按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之旨,非原住民借名買賣原住民保留地無效,應由土地利害關係人提起司法訴訟以確認違法情事。
三、準此,爰增訂第五項,賦予原住民族委員會查明並訴請法院返還之行政義務,並於第六項增訂授權主管機關制定其相關子法。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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