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8340000

「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6-24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以回應少子女化挑戰,建構友善生養環境,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草案擬修正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年齡、延長產假及陪產假等規定,鼓勵員工與配偶共同分擔育兒責任。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懷孕及育兒員工享有更友善的工作環境,解決工作與家庭平衡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懷孕及育兒員工、雇主及企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包括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子女年齡、延長產假及陪產假、新增育兒假及托兒設施租稅優惠等。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鼓勵生育;疑慮:增加企業成本,可能影響競爭力。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平衡員工權益與企業負擔。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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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6-05,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6-05,2026-06-0
委員會審查2026-06-24

案由

本院委員陳培瑜、徐富癸、賴惠員、賴瑞隆等16人,為因應國內少子女化之挑戰,回應社會需求,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之環境,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並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修正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子女年齡為六歲以下,並將育「嬰」留職停薪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
二、修正延長分娩產假期間為十二星期,及受僱者得提前銷假之規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第二項給付受僱者分娩產假逾八星期之薪資,及妊娠未滿三個月者流產產假一星期或五日之薪資後,得申請補助。另修正延長陪產檢及陪產假日數為十四日。(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三、增訂受僱者有六歲以下子女得請育兒假,及定明請假事由、期間計算、日數上限及請領津貼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
四、增訂雇主提供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者,得就該支出金額之百分之二百限度內,自其支出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其租稅優惠施行期間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二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修正條文第二十三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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