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將現行獸醫師使用人用藥品的「正面表列」公告制度改為原則可用、例外禁止,並把野生動物救傷單位、公立收容所納入合法購藥主體,明定人用藥品供應至獸醫場所後擬制為「動物保護用藥品」,後端流向申報責任回歸專法。本案與《藥事法》《獸醫師法》修正連動。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獸醫師可依專業判斷更彈性用藥,野生動物救傷與公立收容單位的合法購藥困境可獲改善,提升動物醫療。
主要影響對象
獸醫師、野生動物救傷與公立收容單位、藥商、飼主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獸醫師使用人用藥品制度(正面表列改為例外禁止)、納入非診所合法場所購藥權、增訂人用藥品擬制為動物保護用藥品及流向申報回歸專法等條文(細節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打破用藥限制與藥價壟斷、落實動物福利並建立溯源管理;疑慮:放寬使用範圍可能增加人用藥品流向管理的風險,須有嚴謹查核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是動保法、藥事法、獸醫師法三法連動的一環,建議合併檢視。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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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林岱樺、賴惠員、羅美玲、李坤城等19人,現行《動物保護法》對於獸醫師使用人用藥品採「正面表列」公告制度,不僅法制位階不明,更導致臨床用藥受限,難以因應動物多樣性之診療需求。且因現行規範主體狹隘,致使野生動物救傷單位、公立動物收容所長期面臨合法購藥之法律困局。為落實動物福利,打破藥價壟斷,並建立嚴謹之藥品轉供機制,爰擬具「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條文未能明確涵蓋非診所性質之醫療場所。本修正案引述《獸醫師法》第七條,確保包含野生動物救傷中心、公立收容所等合法場所之獸醫師,均具備平等之用藥與購藥權權源,落實全方位動物醫療保障。
二、動物診療具高度專業與即時性,不應受限於行政機關緩慢之公告程序。修正案確立獸醫師得依專業判斷使用藥品之權利,除經跨部會公告禁止或限制者外,皆得使用,以因應不同物種之醫療需求。
三、明定人用藥品自供應至獸醫執業場所起,即擬制為「動物保護用藥品」。此舉旨在排除《藥事法》中有關調劑限制、分裝與標籤標示之嚴苛規定,解決長年以來獸醫師因加註動物用標示而誤觸《藥事法》之法律疑慮。
四、與《藥事法》、《獸醫師法》同步連動,明確將後端之儲存、使用與流向申報責任引導至專法管理。透過《獸醫師法》更嚴格之入出庫紀錄義務與罰則,建立與人醫水準接軌之溯源管理體系,落實權責對等。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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