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動物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五條。一是配合中央主管機關由農委會改制為農業部更新名稱;二是健全飼主責任,明確籠養空間需足供寵物伸展轉身、禁止用汽機車或電動二輪車牽引寵物、禁止電擊刺針勒頸等可能造成永久傷害的項圈,並建立飼主送交收容前的一定要件,以避免變相棄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提升寵物的最低照護標準與動物福利,並讓主管機關在飼主送交收容前先掌握不續養原因與動物狀況,便於安排收容、減少棄養。
主要影響對象
寵物飼主、動物保護與收容主管機關,以及相關動物福利團體。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主管機關由農委會改為農業部)與第五條(明定籠養空間、禁止特定牽引方式與致傷項圈、增訂飼主送交收容前之一定要件等飼主責任規範)。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強飼主責任、提升動物福利、防止變相棄養、機關名稱與現制一致。疑慮:部分禁止與標準的稽查認定不易、對飼主課予的程序要件是否過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動保修法常聚焦在標準如何訂得清楚可執行,留意後續是否授權子法訂定具體規格。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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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洪孟楷、蘇清泉、徐巧芯、楊瓊瓔、羅智強等17人,鑑於中央主管機關業已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改制為農業部,現行飼主責任規範亦有未盡周延之處,尚不足以回應未成年人飼養動物之實務照護關係與動物福利之最低照護標準;為使主管機關名稱與現制一致,並健全飼主責任之歸屬,明確籠養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及轉身、禁止以汽機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等牽引寵物、禁止電擊、刺針、勒頸等足致寵物頸椎、氣管或大腦永久性傷害之項圈,另建立飼主送交收容前之一定要件,以利主管機關事前掌握不續養原因及動物健康、性情習性等必要資訊、妥適安排收容管理並避免飼養責任任意轉嫁而形成變相棄養,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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