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動物保護法第二條及第五條。一是配合中央主管機關由農委會改制為農業部更新名稱;二是健全飼主責任,明確籠養空間需足供寵物伸展轉身、禁止用汽機車或電動二輪車牽引寵物、禁止電擊刺針勒頸等可能造成永久傷害的項圈,並建立飼主送交收容前的一定要件,以避免變相棄養。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提升寵物的最低照護標準與動物福利,並讓主管機關在飼主送交收容前先掌握不續養原因與動物狀況,便於安排收容、減少棄養。
主要影響對象
寵物飼主、動物保護與收容主管機關,以及相關動物福利團體。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條(主管機關由農委會改為農業部)與第五條(明定籠養空間、禁止特定牽引方式與致傷項圈、增訂飼主送交收容前之一定要件等飼主責任規範)。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強飼主責任、提升動物福利、防止變相棄養、機關名稱與現制一致。疑慮:部分禁止與標準的稽查認定不易、對飼主課予的程序要件是否過重待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動保修法常聚焦在標準如何訂得清楚可執行,留意後續是否授權子法訂定具體規格。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