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回應惡性虐殺動物案件。內容包括將虐殺致重傷或死亡的最低本刑提高至六個月、最高至五年並調升罰金,對使用藥物槍械等手段加重其刑,並賦予主管機關沒入動物與公告行為人姓名照片的權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提高刑度與嚇阻力、避免行為人以易科罰金規避入監,並即時保護其他潛在受害動物。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虐待動物行為人、飼主、動保主管機關及動物。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五條(提高最低與最高本刑及罰金)、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特定手段加重其刑、沒入動物及公告姓名照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現行罰則嚇阻力不足、對標英日提高刑期、公告與沒入可建立防護網;疑慮:公布姓名照片的個資與比例原則、加重刑與沒入權的適用界線待釐清。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涉刑度與公告權,可留意刑罰比例與個資揭露的審議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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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6-05-15,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15,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王世堅、徐富癸、陳素月等16人,鑒於國內近期發生多起惡性虐殺動物案件,行為人不僅手段殘忍,且存在多次犯案之紀錄,顯見現行《動物保護法》罰則完全喪失嚇阻力。現行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刑度最高僅兩年,且缺乏最低本刑規定,相較於英國、日本等國最高五年刑期,顯與社會正義感及國際水準不符,為杜絕行為人以易科罰金規避入監、嚴懲惡意凌虐致死行為,並賦予主管機關對累犯者之姓名照片公告權與即時沒入權,爰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針對宰殺、故意傷害動物致重傷或死亡之行為,現行法之刑度難以達成社會防衛之效。爰修正第二十五條,將最低本刑調升至六個月,最高刑期提高至五年,並同步調升罰金。此舉旨在確保情節重大之行為人必須入監服刑,不得單以易科罰金了事,以應對長期漠視法紀之專業屠宰或虐殺慣犯。
二、實務中發現部分案件涉及使用藥物、槍械或其他具高度暴力之凌虐手段,對動物生命造成極大痛苦且社會衝擊巨大。爰增訂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明定此類情節重大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三、考量虐待動物者常具備重複犯罪之傾向,為即時保護其他潛在受害動物,增訂主管機關得沒入行為人飼養動物之權限。此外,明定主管機關得公布行為人之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藉由公開資訊達成社會預警效果,建立完整之生命防護網。
提案人
連署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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