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此草案旨在因應少子女化挑戰,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責任。擬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重點包括將育嬰留職停薪改為育兒留職停薪、延長適用年齡至六歲以下,並新增育兒假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受僱者及其配偶平衡工作與家庭責任,解決育兒與工作的衝突。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受僱者及其配偶,尤其是有六歲以下子女的家庭。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條文第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新增第十六條之一,重點在名稱修正、適用年齡延長及新增育兒假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疑慮:企業實施成本增加,可能影響勞動市場。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配套措施與實施細節,以確保順利推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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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6-05,2026-06-0
交付審查2026-06-05,2026-06-0
委員會審查2026-06-24
案由
本院委員林月琴等16人,為因應國內少子女化之挑戰,回應社會需求,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之環境,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並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一、配合育「嬰」留職停薪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酌修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十七條)二、修正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子女年齡為六歲以下,並將育「嬰」留職停薪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以符實際。(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三、增訂受僱者有六歲以下子女得請育兒假,及定明請假事由、期間、日數上限及津貼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性別平等工作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制定公布,並自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施行,期間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公布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八月十六日。
為因應國內少子女化之挑戰,回應社會需求,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之環境,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並鼓勵受僱者及其配偶共同分擔養育子女之責任,爰擬具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育「嬰」留職停薪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酌修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十七條)
二、修正育嬰留職停薪適用子女年齡為六歲以下,並將育「嬰」留職停薪修正為育「兒」留職停薪,以符實際。(修正條文第十六條)
三、增訂受僱者有六歲以下子女得請育兒假,及定明請假事由、期間、日數上限及津貼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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