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來家庭暴力案件頻傳,儘管法院核發保護令,悲劇仍屢屢發生。2025年7月間,新北市謝姓男子家暴殺妻及小姨子案、臺北市劉姓男子殺害前女友案,以及同年8月6日嘉義縣黃姓妻子殺夫案,接連引發社會高度關注,顯示保護令於高風險個案之即時防護上仍有不足。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高度持續性、關係密接性及動態升高風險之特性,加害人常熟知被害人生活動線與作息,若僅依書面命令要求遠離,而欠缺即時監督、警示通知及執行應變機制,實難充分保障被害人安全。 二、家暴加害人往往熟知被害人日常作息,一旦衝突升高,侵害行為難以及時遏止。研究指出,被害人於聲請保護令後,加害人可能因受刺激而加劇威脅,故被害人安全保障須超越書面命令之範圍,結合科技設備監控、主動示警通知及即時救助機制,始足以有效預防重大危害發生。依據相關研究,對家暴案件加害人、被害人雙方進行追蹤定位,並建立主動示警通知制度,應屬可行。 三、西班牙自2004年起實施《針對性別暴力法》(Ley Orgánica de Medidas de Protección Integral contra la Violencia de Género),其中雙向監控措施,由加害人與被害人均配戴追蹤定位設備,一旦加害人接近被害人或禁區範圍,系統即刻發出聲光警示,並通知監控中心;法國於2020年公布第2020-1161號法令,規定家事法院得命受監控人配戴具追蹤定位功能之防接觸手環;澳洲新南威爾士州則採Buddi配對裝置制度;阿根廷與希臘亦分別透過警示裝置或App提供即時求援。足見科技設備監控與主動示警制度,已為外國家庭暴力防治制度所採行,具有制度可行性與參考價值。 四、惟科技設備監控涉及受監控人之人身自由、隱私權及資訊蒐集利用,對基本權利有所限制,故其適用範圍與啟動要件應有明確法律規定,是以增訂法院或檢察官得依個案情形命其接受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並於進入警戒範圍時,以適當方式即時通知被害人等,以兼顧保護實效與基本權保障。 五、考量科技設備監控制度之有效運作,除後端監控外,亦應有前端風險辨識機制。家庭暴力之危險程度常隨時間、情境及行為模式變動,中央主管機關實有必要建立家庭暴力高風險評估機制,整合個案危險因子、歷次通報、違反保護令及施暴紀錄等資訊,以供檢察官、法院、警察及相關機關作為風險辨識、強制處分、保護措施及後續處遇之參考,俾提升制度一致性與處置效率。 六、另受監控人如故意拆除、損壞、隱匿、阻斷設備訊號,或以其他方式妨礙、影響科技設備監控功能,將使監控及示警機制失其實效,並使被害人暴露於急迫危險之中。為避免制度流於形式,爰明定執行機關(構)、檢察署及警察機關於情況急迫時之即時通報、強制到場及回復設備正常運作等處置規範,以維持制度實效並確保被害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