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針對高風險加害人引進科技設備監控與即時警示機制,補強遠離命令的即時監督與預警,並規範受監控人妨礙設備時的處置。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讓通常保護令、刑事附條件命令與緩刑付保護管束加入電子監控與即時警示,協助及時阻絕高風險相對人接近被害人與目睹兒少。
主要影響對象
家暴被害人、目睹家暴兒少、被列管的相對人或被告、司法警察及法院。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14、31、35、38條,於通常保護令、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附條件、緩刑付保護管束中增列科技設備監控與即時警示依據及授權訂定執行辦法,並增訂受監控人妨礙設備時司法警察即時介入與回復運作的處置。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保護令實效、即時預警保護被害人與兒少;疑慮:科技監控對相對人隱私與人身自由的限制是否符合比例、執行機關量能與資料利用界線。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電子監控的啟動要件與隱私保障是核心,可留意後續授權辦法如何訂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洪孟楷、林沛祥、謝龍介、廖偉翔、邱鎮軍、羅智強等19人,鑑於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關於遠離命令及相關刑事程序、緩刑保護管束之規範,對於高風險家庭暴力相對人之即時監督與預警機制仍有不足,致遠離命令雖已作成,仍難及時阻絕相對人接近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風險。為提升保護令及相關附條件命令之實效,並兼顧程序明確性、必要性與比例原則,爰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通常保護令、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附條件、緩刑付保護管束事項中,增列科技設備監控與即時警示之法定依據,並增訂受監控人妨礙設備功能時之即時處置規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通常保護令、刑事程序附條件命令及緩刑付保護管束事項,雖得命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惟對於高風險個案,尚欠缺即時監督與同步警示機制。為強化保護令之履行效果,爰於第十四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八條增列科技設備監控與即時警示之法定依據。
二、為避免科技設備監控之適用流於空泛,並兼顧人身自由與隱私權之限制應符合必要性與比例性要求,修正條文均明定須審酌相對人或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違反保護令,或其他足認對被害人等有人身安全重大危險之虞之情形,始得為之。
三、考量科技設備監控涉及執行機關、啟動要件、警示通知、資料蒐集與保存利用等事項,應有明確授權依據,爰於第十四條增訂授權規定,俾利後續訂定執行辦法。
四、另為避免受監控人故意拆卸、損壞、隱匿、阻斷設備訊號或以其他方式妨礙設備功能,致監控機制失靈而危及被害人安全,爰修正第三十五條,增訂司法警察即時介入與設備回復正常運作之處置規定。
提案人
連署人(13)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