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明定衛生福利部應建立家暴高風險評估機制,並導入科技設備監控(如對加害人、被害人追蹤定位與主動示警),以即時掌握加害人動態與位置。提案理由為近期保護令期間仍發生嚴重暴力甚至殺害事件,凸顯現行保護令保障不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建立自動化的高風險評估供檢方參考、並對特定加害人導入科技監控與主動示警,目標在提升保護令核發後對被害人的即時保護與人身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家暴被害人與加害人、檢察官與法院、衛生福利部,以及執行監控的相關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條增訂衛福部建置家暴風險評估機制;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八條增訂對特定被告及受緩刑宣告者得導入科技設備監控與追蹤定位、主動示警;第三十五條增訂監控設備遭拆損時的回復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保護令期間仍頻傳重大暴力,導入風險評估與科技監控可即時掌握動態、補強保護缺口;疑慮:對加害人與被害人定位的隱私與個資疑慮、評估與監控的執行量能及誤判風險。
政治雷達小叮嚀
科技監控入法兼顧安全與隱私,留意定位對象範圍、資料保管與使用界線的規範是否清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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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許宇甄、蘇清泉等16人,有鑑於近期頻傳加害人於保護令有效期間,仍對被害人施行嚴重暴力甚至殺害之憾事,凸顯現行保護令無法有效保障受害人。為完善社會安全網,爰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衛生福利部應建立家暴高風險評估機制,並導入科技監控,以即時掌握加害人動態與位置,確實維護被害者之人身安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考量家庭暴力樣態多元複雜,風險程度亦隨時間與情境改變。據實務經驗,違反保護令案件,檢方拿到資料有限,難以短時間內判斷有無羈押必要,故為有效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維護被害人相關權益,衛生福利部應建置家庭暴力風險評估機制,透過自動化技術針對高風險因子,例如時常家暴等相關資訊,提供給檢察官參考,以協助檢方提升評估聲請羈押之效率,並審酌聲請羈押。(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家暴加害人多熟知被害人作息,衝突往往隨保護令聲請而升級,現行書面禁制令已難即時遏止侵害。為補強保護缺口,針對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必要之被告;以及犯家暴罪受緩刑宣告者,得導入適當之科技設備監控措施,以有效落實預警並確保被害人安全。(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三、參酌最高檢察署法學研究中心研究,確認如對家暴案件加害人、「被害人」雙方進行追蹤定位,並建立主動示警通知制度,對於促進保護令核發後有效保護被害人(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四、配合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為防止加害人故意拆除、損壞、隱匿或阻斷等行為,參酌性侵害防罪防治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明定回復科技監控設備正常運作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三十五條)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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