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增列高風險家庭暴力案件中,得命被告接受科技設備監控,以強化即時保護功能。現行保護令雖能提供一定保護,但仍有不足之處,導致部分被害人持續受到騷擾或傷害。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特別是高風險個案,透過科技監控降低再犯風險,保障其人身安全。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以及被判定須接受監控之加害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增列得命被告接受適當科技設備監控之規定,並新增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訂定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機關、方式及相關程序。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高風險家庭暴力案件之即時保護、降低再犯風險;疑慮:監控措施可能侵害被告權益、技術實施與隱私保護之挑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關注科技監控之實際成效、實施機關之權責劃分以及對各方權益之影響。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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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2026-03-20,2026-03-2
交付審查2026-03-20,2026-03-2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等20人,鑒於近年家庭暴力事件頻仍,部分案件即使被害人已申請並取得保護令,仍未能有效阻止加害人持續騷擾或施暴,甚至造成重大傷亡,顯示現行保護機制在高風險個案之即時防護上仍有不足。電子監控技術於我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已有實務應用,其對降低再犯風險具有明確成效,且多國亦已將科技監控措施運用於家庭暴力案件之保護機制。為強化家庭暴力案件之事前預防及即時保護功能,爰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家庭暴力案件頻仍,部分被害人即使已取得保護令,仍無法有效阻止加害人持續接近或施暴,顯示現行保護措施在高風險案件之即時防護上仍有不足。依統計資料顯示,111年至113年間家庭暴力案件每年平均約為3,309件,其中實際裁定羈押者平均186人(約占5.6%),顯示多數案件仍需透過其他保護機制以降低再犯風險。
二、電子監控技術於我國已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有實務應用。依據法務部統計,配戴電子腳鐐之性侵害犯罪者再犯率約為0.98%,顯著低於未配戴者之1.74%,顯示科技監控對於預防再犯具有一定成效。
三、國際上亦逐步將科技監控運用於家庭暴力案件之保護機制。西班牙於2004年制定第1/2004號組織法,建立防止性別暴力之全面性保護措施,並將家庭暴力案件納入科技監控適用範圍;法國亦於2020年公布第2020-1161號法令,規定法院得命受監控人配戴具追蹤定位功能之防接觸手環,以強化對被害人之保護。
四、為強化家庭暴力案件之事前防護與即時預警機制,並提升被害人安全保障,爰修正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增列得命被告接受適當科技設備監控之規定,並新增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訂定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機關、方式及相關程序,以利制度之完善運作。
提案人
連署人(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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