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將條文中的「外籍勞工」一詞修正為「移工」。提案理由認為現行用語與當前社會通行用語及人權保障理念未盡一致,法律文字具價值引導作用,應避免簡化、物化特定勞動群體。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政府採購相關規範用語更符合平等、尊嚴與現代法制用語的要求。
主要影響對象
移工(外籍勞工)、適用政府採購規定的機關與得標廠商。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九十八條,將「外籍勞工」修正為「移工」。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修正用語為「移工」可體現勞動平權與尊重主體性,符合人權保障理念;疑慮:用語調整對實質規範影響有限,部分意見傾向各法規通盤一致化處理。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多部法律的用語修正常一併審議,建議留意整體一致性。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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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5-22,2026-05-2
交付審查2026-05-22,2026-05-2
案由
本院委員魯明哲、牛煦庭等17人,鑒於我國現行法制及行政實務中,對來臺從事工作之外國人,相關用語已逐步朝向尊重當事人主體性與勞動平權之方向調整;惟現行《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仍使用「外勞」一詞,與當前社會通行用語及國家人權保障理念未盡一致。考量法律文字不僅具規範功能,亦具有價值引導及政策示範作用,為避免帶有簡化、物化特定勞動群體之疑義,並使政府採購相關規範更符合平等、尊嚴與現代法制用語之要求,爰擬具「政府採購法第九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外籍勞工」修正為「移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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