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一百零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增訂《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之一,針對國防軍品採購建立「盡職調查」制度。提案起因於有得標廠商資本額遠低於採購金額、營業項目與採購不符(如室內裝修公司承包炸藥原料、茶行承包資通訊維護),擬責成中科院辦理廠商背景與資格審查。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能補強軍品採購中廠商資格審查的把關,降低不具相關能力廠商承攬高機敏國防案件的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國防部、中科院、參與軍品採購的廠商及採購承辦單位。
修正了哪些條文
新增第一百零四條之一,建立國內軍品釋商盡職調查制度並授權中科院辦理;具體條文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現行第一百零四條除外規範下廠商資格審查偏寬鬆,國安採購應從嚴把關。疑慮:須關注新增審查機制的執行成本、權責歸屬與是否增加行政負擔之相關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可注意「盡職調查」的範圍與標準如何在條文中具體界定,避免淪為形式。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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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2026-05-08,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08,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陳永康、賴士葆、王鴻薇、林沛祥、邱鎮軍等16人,鑑於發生部分軍品採購案得標廠商之資本額遠低於採購標的金額,以及營業項目與採購項目極度不符等情,凸顯現行規範在興利防弊二端仍待改善,對於國家安全的衝擊難以估計,亟待改善,實應建立國內軍品釋商「盡職調查」制度,責成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辦理,爰擬具「政府採購法增訂第一百零四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國軍軍品採購涉及裝備籌獲、高機敏資訊設備維護與彈藥火工原物料的取得,關乎國家安全甚鉅,近日發生部分得標廠商之資本額遠低於採購標的金額,以及營業項目與採購項目極度不符等情,凸顯現行規範在興利防弊二端,仍為德不卒,予倖進者可趁之機。
二、試看,一家資本額約1,900萬元新臺幣的室內裝修公司,居然可以承包價值5.9億元的RDX關鍵炸藥原物料採購專案。再如,一家資本額10萬元新臺幣的茶行,也可以承包價值逾千萬元的資通訊維護專案。消息經媒體披露,不僅社會觀感不佳,部隊士氣低落,對於國家安全的衝擊更難以估計,亟待改善。
三、現行軍品採購依循《政府採購法》辦理,但因國防業務為高度機密,且我國尖端武器多向外採購,未必皆能完全公開透明,因此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之除外規範。
四、在該條第一項設定有四種排除《政府採購法》適用的情形,分別是「國家面臨戰爭、戰備動員或發生戰爭」、「機密或極機密之採購」、「時效緊急,有危及重大戰備任務之虞」、「以議價方式辦理」,當採購案遇到上述四種情形時,各自有排除《政府採購法》中相對應條文適用的設計,此為各國辦理國防採購之通例,自無疑義。
五、這些排除條文(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除了第二十六條涉及「招標文件」,及第三十六條涉及「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外,其他都是「程序條文」(公告招標內容、公開招標、公告決標、開標期限)。
六、第一百零四條並非《政府採購法》精神的缺席,而是基於保密、保護軍品來源、考量對外軍購的國際政治現實等種種原因,採取不公開方式進行,或是給予國防部更大的行政裁量彈性,俾權宜辦理。因此,「除外條款」的設計絕不表示可以在毫無規範的情況下進行採購。事實上,依據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另訂有《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以作為上述除外後的採購規範,即為明證。
七、在《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中,前述排除條文中的「程序條文」及第二十六條都可以找到經調整後的作業規範,但第三十六條「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這一條卻有可議之處。
八、關於投標廠商資格,依據《政府採購法》子法《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除須符合「基本資格」外,得視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而第二條所稱「基本資格」,包括二款:「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以及「與履約能力有關者」。
九、其中「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者」的規範見於第三條,主要是以提供書面證明文件為主,而且是採購主辦機關「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與實際要求」要求廠商提供;而非採購主辦機關「應」要求廠商提供。
十、所提供的書面文件,包括:1.公司登記與商業登記證明文件;2.廠商納稅證明;3.廠商加入工商業團體證明。這三種文件分別屬於經濟部、財政部及內政部管轄,無一機關具備國防領域專長,何以判定其足以代表投標廠商具備「提供招標標的」的能力?所以發生室內裝修公司承包炸藥原物料採購,茶行承包資通訊維護專案,並不令人意外。
十一、由於這一款資格認定等於是決定哪些廠商可以參與競標的最低門檻,如今採取不具強制力的「得」而非「應」,又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保護下免除相關採購法條文的適用,且不公開,如果採購主辦機關有意上下其手,極易淪入「規範缺席」,此為漏洞一。
十二、至於「與履約能力有關者」的資格認定,由於同樣採「得」而非「應」,其負面效果與前一款相同,法條規範再完善,主辦機關如果選擇不採用,仍有徇私舞弊的空間。此為漏洞二。
十三、採購法子法中出現這一類條文並非瑕疵,有其實務面的考量,可以提高採購主辦機關彈性;但是非軍事採購領域的採購並沒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的除外規範,仍可有效構成一份安全的採購。但國防採購既已適用《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四條,在這一方面就不應該採低標辦理,以杜其弊並興其利。
十四、由於國防採購技術門檻高,屬於高安全風險採購,且有長期維保需求,故對於第一道把關:「投標廠商資格」絕不應棄守,不僅在業務領域、資本額等方面必須從嚴,且需設置嚴格的供應商背景與資格審查制度,如美國透過國防後勤署與國防採購體系建立國防工業基礎(Defense Industrial Base),以認證制度確保供應商具備必要技術能力與資安標準,或是日本在防衛裝備採購中設有嚴格的企業資格審查制度,僅限具備相關技術能力與安全審查的企業參與軍事裝備生產。
十五、由於這一類工作非國防部所能獨力完成,故先進國家在武獲流程中引入「盡職調查(Due Diligence)」制度,可供參考。
十六、「盡職調查」涉及項目龐雜,起碼包括技術、財務、商業能力、智財權、永續經營、法務等面向,且須能夠配合政府建軍規劃及國家安全戰略方向,綜觀國內有能力擔任此任務者,唯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而已。
十七、依據《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中科院業務範圍本就包含前述領域,且中科院的機密等級比照國防部軍備局,由該院擔任國內軍品釋商「盡職調查者」,法令俱備,僅需立法授權即可。
提案人
連署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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