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台灣民眾黨黨團提出,修正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加嚴投標廠商資格要求、精進政府採購停權機制,並針對特殊或巨額採購、涉及國家安全的採購之違法行為加重刑責。提案理由是現行規範密度不足、採購弊案頻傳,盼促進廉能治理。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主張可提高投標廠商門檻、強化停權與刑責嚇阻,減少採購弊端,維護政府採購公平與公帑運用的廉潔。
主要影響對象
投標廠商(含中小企業)、各級政府採購機關、涉國安採購相關單位及廉政司法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修正,涉及投標廠商資格、停權機制及特殊/巨額與涉國安採購違法行為之刑責加重;具體增修條文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補強規範密度、加嚴資格與停權並加重刑責以防弊、促進廉能;疑慮:門檻提高恐排擠中小廠商、停權與刑責的認定與比例原則待釐清,條文細節尚未揭露。
政治雷達小叮嚀
防弊型採購修法可關注停權與資格門檻的正當程序與比例,避免在防弊同時過度限縮中小廠商參與。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