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215010000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6-03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本案修正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回應少子女化,將受僱者申請減少工時照顧子女的適用年齡擴大至未滿十二歲(參考南韓制度),並由主管機關提供減少工時所減報酬的適度補貼,另新增撫育未滿十二歲子女者得申請部分工時遠距工作,相關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育有國小階段子女的受僱者更容易申請減少工時或部分遠距工作,並有經濟補貼分攤所得損失,降低育兒與就業的衝突。
主要影響對象
育有未滿十二歲子女的受僱者、雇主與企業、勞動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第十九條:減少工時照顧子女的適用年齡擴大至未滿十二歲;明定減少工時所減報酬由主管機關適度補貼;新增撫育未滿十二歲子女者得申請部分工時遠距工作;增訂補貼對象、條件、標準等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擴大適用年齡與經濟補貼可提升制度使用率、回應少子女化並促進親職共同參與;疑慮:補貼財源、雇主用人成本與遠距工作可行性因產業而異,需檢視配套。
政治雷達小叮嚀
本案涉及補貼財源與雇主成本,可留意主管機關與勞資雙方對補貼機制與適用範圍的意見。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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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5-22,2026-05-2
交付審查2026-05-22,2026-05-2
委員會審查2026-06-03

案由

本院委員游顥、廖偉翔、徐巧芯等17人,鑑於我國少子女化趨勢持續惡化,對人口結構、勞動力供給、國家永續發展等致生深遠影響,而育兒與就業之衝突,仍為影響國人生育決策與親職參與之關鍵因素,檢視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規定,雖設受僱者申請減少工作時間以利照顧未滿一定年齡子女之制度,惟其適用年齡範圍與經濟支持措施仍不足,致使部分勞工因收入減少之風險過高,難以實際行使相關權利,影響制度實效,為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平等權、家庭生活等之基本權利,亦回應國家推動性別平等與友善育兒政策之目標,參酌國際上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之制度發展,適度擴大減少工時制度之適用子女年齡範圍,建立相應經濟補貼機制,降低受僱者因育兒而調整工時所生之所得損失,強化制度誘因,促進雙親共同參與子女照顧責任,營造更具包容性與支持性之職場環境。爰擬具「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透過制度性強化育兒期間之工時調整彈性及經濟支持措施,提升勞工實際運用制度之可行性,進而減輕家庭育兒負擔、提升生育意願,促進我國整體人口與勞動政策之均衡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我國少子女化問題持續惡化,人口結構已出現長期且加速之負向變動,據主管機關統計資料顯示,我國人口數已連續多月呈現負成長,且單月新生兒出生數屢創新低,顯見人口自然增加機制已失衡,此趨勢將衝擊未來勞動力供給、產業發展動能、社會保險制度之財務穩定等,進一步加劇高齡化社會之扶養負擔,對國家整體發展構成結構性風險,再者,少子女化問題非單一家庭或社會議題,須透過制度性調整,強化國家對育兒家庭之支持機制,以回應人口結構失衡所生之挑戰。
二、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九條雖建立受僱者得申請減少工作時間以照顧子女之制度,惟其適用對象及配套措施仍不足,致使制度實際運用受限,考量我國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未滿六歲兒童及需特別照護之兒少設有不得獨處之規範,且實務上,國小學童於放學後仍具高度照顧及接送需求,現行制度將適用年齡限於較低範圍,難符家庭實際照顧需求,參酌國際制度發展,以南韓為例,近年推動之育兒減時制度,將適用範圍合理擴展至撫育未滿十二歲子女之受僱者,更貼近我國教育體系與家庭照顧實況。
三、另,減少工時將直接影響受僱者之薪資所得,若未建立相應之經濟補償機制,恐降低勞工申請意願,亦增加雇主用人成本負擔,進而影響制度推動成效,為兼顧勞雇雙方之權益平衡,爰於修正條文明定減少工時所減少之部分報酬,由主管機關提供適度補貼,以分攤育兒成本,降低制度實施阻力,提升受僱者實際運用之可行性,此設計符合國家透過社會政策介入,分擔家庭照顧責任之政策方向。
四、考量工作型態之多元化及科技發展趨勢,遠距工作已為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之重要手段,相關國際實證研究指出,適度導入遠距工作制度,有助提升家庭生育意願並改善親職參與,爰新增相關規定,明定撫育未滿十二歲子女之受僱者,得依其工作性質向雇主申請部分工時採行遠距工作(居家辦公),以強化制度彈性,兼顧企業營運需求與家庭照顧責任,促進勞動市場之永續發展。
五、為確保制度運作之明確性與一致性,兼顧各產業別及工作型態之差異,爰增訂授權規定,明定有關補貼對象、申請條件、補助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等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利後續制度推動及行政執行之法源依據。
六、綜上,本次修正係從擴大適用範圍、強化經濟支持、提升制度彈性等面向,全面檢討並完善育兒友善之勞動制度設計,期有效減輕育兒家庭負擔,促進親職參與,從制度面回應我國少子女化之重大挑戰。

提案人

連署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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