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針對內容物主成分屬農產品的加工食品,要求標示其原料原產地。背景是現行「實質轉型」原則讓進口農產原料在台加工後可標為臺灣產,提案認為易使消費者誤認。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消費者較能辨識加工食品核心農產原料的真實來源,主張可保障知情權並區隔本土與進口原料加工品。
主要影響對象
食品消費者、食品加工與進口業者、本土農民及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增列內容物主成分屬農產品者應標示原料原產地的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維護消費者知情權、保障本土農民、落實溯源;疑慮:增加業者標示與查核成本、原料來源變動頻繁時標示執行不易、與實質轉型國際慣例的協調。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可一併參考現行食品標示相關子法與「實質轉型」認定基準,了解新增標示如何落地。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5-15,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15,2026-05-1
案由
本院委員張嘉郡、黃健豪、蘇清泉、許宇甄、丁學忠等28人,鑒於現行加工食品依「實質轉型」原則,其原產地標示多以加工地為準,致使消費者難以辨識核心農產原料之真實來源(如進口花生在台加工後產品標示為臺灣產),不僅侵害消費者資訊知情權,亦對本土優質農產品造成不公平競爭。為落實食品溯源管理,並區隔本土農產品與進口原料加工品,爰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故增列內容物主成分屬農產品者,應標示其原料原產地,以維護國人食安與農民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依現行海關進口及食安標示規範,農產品經加工程序若達成「實質轉型」,原產地即可標示為加工地。此規範導致進口農產品原料(如花生、大蒜、茶葉等)在台加工後,標示為「產地:臺灣」,使消費者產生誤認,為確保標示與內容相符,應揭露主成分原料之原始國別。
提案人
連署人(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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