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擬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要求食品若含有牛、豬、羊、禽等肉類原料,應標示該肉類的原產地(國),以強化食品安全透明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與選擇權。現行法規僅要求標示食品原產地,欠缺對肉類原料產地標示的明確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將有助於消費者了解所購買食品的肉類原料來源,強化食品安全與透明度;同時幫助業者建立更明確的標示標準,減少資訊不對稱的問題。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食品業者,尤其是需要標示肉類原料產地的業者,以及關注食品安全與透明度的消費者。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新增規定食品如含有牛、豬、羊、禽等肉類原料者,應標示該肉類原產地(國)。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食品安全透明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與選擇權;疑慮:強制標示規定可能增加業者行政負擔,影響產業經營。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過程中需平衡消費者權益與業者經營負擔,確保規定可行且有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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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5-10-28
交付審查2025-10-28
案由
本院委員林倩綺、黃健豪等19人,有鑑於民眾對食品安全與來源標示之重視日益提升,肉類食品原料所涉之動物健康、飼養用藥、疾病風險及其產地來源,均攸關消費者權益與信賴。惟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僅概括要求標示原產地,對於食品所含牛、豬、羊、禽等肉類原料之產地標示未有明文規定。爰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食品如含有牛、豬、羊、禽等肉類原料者,應標示該肉類原產地(國),以保障消費者知情權與選擇權,強化食安透明機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食品安全與標示透明為維繫消費信任之基礎,尤以肉類製品更為民眾所關注,涉及動物飼養、屠宰檢疫、用藥與疾病控管等公共衛生議題。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六款雖已要求食品原產地標示,惟對於「含肉食品」中所使用之牛、豬、羊、禽等肉類原料之具體產地,仍欠缺強制標示之明文,實務上僅賴行政命令規範。此舉恐隨行政機關政策轉變而鬆動,影響民眾知情權保障。爰以法律明文規範,提升保障層級。
二、明確限定標示適用範圍為牛、豬、羊、禽等肉類原料,不包含蛋、奶、魚漿、明膠或其他動物性副產物。此係考量肉類原料本身即涉動物來源、飼養過程及進口檢疫等重大食品安全議題,為消費者最高度關切之項目,具有優先標示之必要。相對而言,蛋奶等衍生性原料雖亦屬動物來源,但其風險性質與追溯條件不同,若一律納入,將造成業者過度行政負擔與產線調整壓力,反致制度失衡與執行落差。本條第一項第六款修正採「重點管理、比例原則」,兼顧立法目的與產業可行性。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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