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議案 › 202110186390000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議案類別
法律案
狀態
交付審查
最新進度
2026-01-27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AI 白話解讀(這個草案在做什麼)
擬修正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增列嬰幼兒食品標示項目及進口食品檢驗規定,以加強食品安全保障。草案擬針對嬰幼兒食品增加標示食用注意事項等項目,並授權主管機關要求進口食品業者提供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的檢驗報告或證明文件。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能幫助到消費者,尤其是嬰幼兒及其家長,確保食品安全與健康。解決進口食品安全問題,提供民眾充足的食品安全保障。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嬰幼兒食品業者、進口食品業者及消費者,尤其是嬰幼兒及其家長。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增列嬰幼兒食品標示項目及進口食品檢驗規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加強食品安全保障,保護消費者權益,尤其是嬰幼兒健康;疑慮:可能增加業者負擔,影響產業發展。
政治雷達小叮嚀
審議時需注意業者及消費者權益的平衡。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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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2026-01-23,2026-01-2
交付審查2026-01-23,2026-01-2

案由

本院委員黃健豪、廖偉翔、洪孟楷、牛煦庭等23人,鑒於近年食安事件頻傳,影響國民健康、消費者權益與信賴甚鉅。現行制度僅針對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之一般標示事項進行規範,惟嬰幼兒屬於高風險族群,其飲食於其影響深遠或有影響生理構造、致病終身之虞,故宜增列食用注意事項、嬰幼兒食品相關標示項目。又進口食品於輸入時無法針對嬰幼兒食品全面進行檢驗,有未能提供民眾充足食品安全保障之嫌,故授權主管機關得本於裁量命進口食品之業者或代理商於出具來源國檢驗報告之餘,提供符合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令之檢驗報告或相關證明文件,爰擬具「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公布之嬰幼兒食品定義「產品外包裝及標示、宣傳或廣告內容,使不特定消費者認知該等產品為可供3歲以下嬰幼兒食用者」,並參考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本法」)第二十八條有關特殊營養食品之廣告標示規定、第三條有關特殊營養食品之定義「二、特殊營養食品:指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得供特殊營養需求者使用之配方食品」,可見現行法並未針對配方食品以外之嬰幼兒食品而為標示之相關規定。
二、按食藥署於民國108年依據本法第二十八條所授權發布之〈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四條食品及相關產品之標示、宣傳或廣告,經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者依本法第四十五條而為裁處,惟觀實務上,依據本法第二十八條裁罰之對象多以宣稱療效及生理功能為理由,對於標示嬰幼兒食品或相類文字而實際上未符合各類嬰幼兒食品之食品安全衛生標準者未有相關規定,故於本法第二十八條增列第三項以保障民眾之食品安全與對於市場之信賴。
三、依食藥署〈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申請查驗常見應補件態樣及補充文件種類一覽表〉中「二、近年相關案例」-「(一)食用安全性」-「6.為確認產品是否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或相關衛生標準,必要時應提具其產品提供之對象或年齡範圍(嬰兒、幼兒、孕婦、產品進口後是否需進行輸入後改裝分裝後其他加工程序、後續產品之應用食品種類範圍、食用方法、用量等)等說明文件」,中央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令查驗申請人提供其產品提供之對象或年齡範圍等說明文件,故新增第三十一條之一,將其中有關嬰兒、幼兒、孕婦等高風險族群之部分提升至法律位階,規定如有輸入來源國之食品安全、衛生或品質相關標準,與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令所定標準不一致,或其他有必要之情形,中央主管機關得命食品業者或其代理人,於指定期限內,提出符合我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相關法令之檢驗報告或相關證明文件。

提案人

連署人(19)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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