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雖已建立校園性別事件的預防與處理制度,但對委員與當事人程序外接觸限制、相關人員迴避、各身分保密義務及書面通知外觀保密等事項,在母法層次尚欠明確。本案修正第二十一條並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把這些程序與保密要求提升到法律位階。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有助於強化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程序的公正性與當事人隱私保護,減少資訊外洩與二次傷害風險。
主要影響對象
校園性別事件的當事人、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與相關處理人員,以及學校與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一條,明定防治準則應包含行政程序外接觸限制、迴避及各身分保密義務;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規範書面通知的外觀保密。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提升程序公正、強化隱私與保密、給予防治準則明確母法依據;疑慮:相關限制與保密要求的具體操作仍待子法細化,實務執行成效須持續檢視。
政治雷達小叮嚀
程序與保密規範的成效取決於防治準則細節,後續子法值得追蹤。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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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5-15,2026-05-1
交付審查2026-05-15,2026-05-1
案由
本院台灣民眾黨黨團,有鑑於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雖已建立校園性別事件之預防與處理制度,惟對於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與當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限制、相關人員迴避要求及各身分別之保密義務等事項,於母法層次尚欠明確;另對於校園性別事件處理過程中書面通知之外觀保密,亦未有明文規範,致實務上可能發生資訊外洩及當事人隱私受侵害之情形。為強化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程序之公正性與隱私保護,並使相關程序事項具明確法律依據,爰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已就校園性別事件之預防、調查及處理建立基本制度架構,對維護性別平等之受教環境具有重要功能。惟於實務運作中,仍有部分程序面事項尚待進一步明確,以提升制度之一致性與安定性。
首先,現行法雖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惟對於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與當事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限制、相關人員迴避要求,以及各身分別之保密義務,母法尚未明文規範,致相關內容多依行政命令訂定,法律位階之明確性仍有不足,亦可能因各校適用方式不同而產生不一致之情形。《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七條既已以「行政程序外之接觸」作為正式規範用語,教育體系內之申訴、評議相關規範亦已有相同或相近之立法例,本案將其引入《性別平等教育法》體系,具有明確之法制依據。
其次,校園性別事件之處理涉及高度隱私與敏感資訊,現行法雖設有保密原則,惟對於書面通知之外觀設計尚無具體規範。實務上如信封、封面或文件標示直接揭露案件性質,可能於郵件傳遞、代收或收發過程中造成當事人隱私外洩,甚至引發二次傷害之風險。現行《校園性別事件防治準則》既已要求對姓名及其他足資識別身分資料予以保密,原始文書並應封存,對外文書應去識別化,本案進一步補足「文書外觀保密」之母法依據,屬對既有保密體系之延伸與補強。
為強化校園性別事件處理程序之公正性與隱私保護,並使防治準則相關程序事項及實務上必要之書面通知外觀保密作法具有明確法律依據,爰擬具本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定防治準則之內容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與當事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限制、相關人員迴避要求及各身分別之保密義務規範,以強化調查及審議程序之公正性。(修正條文第二十一條)
二、增訂學校或主管機關依本法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所為書面通知之外觀保密規範,避免直接揭露校園性別事件性質,以防止當事人隱私外洩及二次傷害。(增訂條文第三十六條之一)
提案人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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