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由郭昱晴等委員提出,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因應校園親密關係暴力與數位性別暴力增加,本案增訂未同居交往關係、未經同意性影像等定義,明定高中階段每學期應實施一定時數性平與情感教育,強化數位性別暴力被害人協助與校外事件輔導,並擴充不適任人員查核可介接的資料來源。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校園處理親密關係暴力與數位性別暴力將有更明確依據,被害人協助與預防教育及人員查核機制可獲強化。
主要影響對象
主要影響學生、學校與教職員、性平教育主管機關及相關被害人。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三條(增訂未同居交往關係、數位性別暴力與未經同意性影像等定義)、第十八條(明定高中階段每學期一定時數性平與情感教育並強化教學內容)、第二十五條(強化數位性別暴力被害人協助及校外事件的輔導協助)、第三十條(不適任人員查核增列介接相關機關及性影像處理中心通報資料)。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因應數位科技下的新型性別暴力、完善被害人保護與預防教育、健全人員查核;疑慮:課程時數與資源負擔、資料介接的個資保護、校外事件協助範圍與學校能量等。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課程時數配套與資料介接的個資保護,是落實與權益平衡的觀察重點。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網路投票,非科學民調,僅反映參與者意見、不代表全民立場。
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6-04-24,2026-04-2
交付審查2026-04-24,2026-04-2
案由
本院委員郭昱晴等16人,鑑於近年校園性別事件型態隨社會環境與數位科技發展而轉變,學生間親密關係暴力及數位性別暴力事件日益增加,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定義、課程規範、被害人保護機制及人員查核制度尚有未周延之處,為強化預防教育功能、完善被害人保護措施,並健全校園安全管理機制,爰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年青少年人際互動型態改變,學生間親密關係暴力多呈現為持續性控制、情緒勒索等樣態,且未同居之交往關係已為常態,惟現行法制對於該類關係及行為之規範尚欠明確,致學校於實務處理上存有適用疑義,亟需補強。(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隨數位科技普及,未經同意之性影像取得、持有及散布等數位性別暴力事件日益嚴重,且具有擴散迅速、難以回復之特性,對學生人格權及身心發展造成重大影響,現行規範不足以因應,爰增列相關定義,以利學校及主管機關及早介入及防制。(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現行高級中等學校階段雖規定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惟實務上多流於分散實施,缺乏系統性規劃,難以回應學生於情感發展階段所面臨之風險,爰明定每學期應實施一定時數之相關課程或活動,並強化親密關係、數位性別暴力及情感教育之教學內容,以提升預防成效。(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四、考量數位性別暴力事件處理具高度專業性,且被害人於事件發生後,常需即時進行證據保全、影像移除及法律救濟,爰明定學校及主管機關應提供相關協助,並得結合資訊技術及法律等專業資源,以強化被害人支持機制。(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五、考量學生於校外遭遇親密關係暴力等情形,雖未必屬校園事件調查範圍,惟仍有保護及輔導之實際需求,爰明定學校得提供必要之協助,以建構完整之支持體系。(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
六、為強化不適任人員之預防機制,除現行查詢制度外,增列得介接相關機關資料及性影像處理中心通報資料,以利於聘任前掌握相關風險資訊,提升校園安全保障。(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提案人
連署人(15)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性別平等教育法 的所有修法 →
同法其他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