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針對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接獲通知後的查證審議程序,因現行規定未訂處理時程,欲增訂明確的處理時限,以避免查證時間過長影響行為人與被害人雙方權益。原文未提供逐條說明。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使校園性平事件的查證審議有明確時程,提案方認為有助於兼顧行為人與被害人雙方的程序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校園性平事件的當事人(被害人與行為人)、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及教育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詳見原文說明(原文敘明欲於第二十九條查證程序增訂處理時程規定,但未提供具體條文文字)。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明定處理時程可保障雙方權益、避免程序拖延;疑慮:時限是否影響查證品質、複雜個案的彈性處理等可能被討論。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提醒:本案核心是「加上處理期限」,建議留意最終版本訂定的具體天數與逾期效果。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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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5-04-25,2025-04-2
交付審查2025-04-25,2025-04-2
案由
本院委員林月琴、吳思瑤、陳亭妃、莊瑞雄等21人,鑒於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接獲通知後,應查證審議該行為人之相關行為事實。然前述規定之查證程序,未定有處理時程之規定,恐致查證時程過長損害行為人及被害人雙方權益,爰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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