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比照兒少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授權主管機關得就第二十九條第四項公布行為人的姓名或名稱。提案理由是現行法無公布規定,恐保障不法者,為求法律一致性而修正。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對情節重大的性平事件行為人,主管機關可依規定公布資訊,增進透明與嚇阻效果。
主要影響對象
違反性平教育法的行為人、學校與教育主管機關,以及學生與家長。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九條,增訂主管機關得就第二十九條第四項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名稱。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認為公開資訊可保障校園安全並與兒少權法一致;疑慮:關注個資與名譽權衡、認定程序及對被害人隱私的連帶影響。
政治雷達小叮嚀
看資訊公開類修法,可留意公布要件與被害人隱私保護是否並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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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11-01,2024-11-0
交付審查2024-11-01,2024-11-0
案由
本院委員張雅琳、陳俊宇等23人,鑑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之規範,主管機關得公布違反該法第四十九條者之姓名或名稱。目前性別平等教育法並無相關規定,以致於違反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其重大情節者因無法公布其姓名,導致該法保障不法之人之嫌。為求法律一致性,爰擬具「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主管機關得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四項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名稱。(修正條文第二十九條)
提案人
連署人(21)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性別平等教育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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