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社會秩序維護法,將供違法行為所用之物的沒入範圍由「行為人所有」擴大為「不問屬於何人所有」。並新增對公共場所及網際網路散布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相關主張的處罰,授權內政部要求網路服務業者採取限制措施。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提案方認為可補足現行法不足、遏止重複違規,並提供管理仇恨言論與境外滲透訊息的法律依據。
主要影響對象
一般民眾、言論發表者與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與接取業者、警察與內政部。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22條(沒入範圍改為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第64條(公共場所散布特定言論之處罰)、新增第64條之一(網路散布特定言論時內政部得令業者採取處置及違反之罰則)。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強化公共秩序與國安、回應網路散布無遠弗屆、補充現行規範漏洞;疑慮:仇恨性言論與境外敵對勢力主張的認定標準、言論自由與寒蟬效應、網路限制措施的正當程序。
政治雷達小叮嚀
牽涉言論與網路管制的條文,留意「足以影響公共秩序」等要件如何界定。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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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案由
本院委員李坤城等19人,鑒於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現行規定僅限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始予沒入,難收遏止行為人再有違反行為之效;另因仇恨性言論,嚴重影響國人之團結;恐怖主義、境外敵對勢力之不當訴求對國家安全影響甚鉅,於公共場所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是類言論,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有納管之必要。此外,言論經網際網路之傳送,無遠弗屆,於網際網路公開散布或傳送前揭不當言論,亦有增訂相關規定及處罰之必要,俾能要求相關提供網際網路服務之業者配合採取限制瀏覽等措施,爰擬具「社會秩序維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補充現行法規之不足。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沒入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之範圍,將「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修正為「不問屬於何人所有」。(修正條文第二十二條)
二、對於在公園、車站等公共場所,以旗幟、標語等相關物品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予以處罰。(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
三、以網際網路公開倡議、宣傳、散布或播送仇恨性言論、恐怖主義或境外敵對勢力激化社會對立或消滅我國主權之主張,足以影響公共秩序者,內政部得令相關網路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採取特定處置或措施,及不遵行該等處置或措施之處罰。(修正條文第六十四條之一)
提案人
連署人(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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